大選投票日 中市府籲具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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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任正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將於今年1月13日舉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勞動部已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應放假之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依法雇主應使勞工放假1日,且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原屬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因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故無須另行給假。
勞工局指出,雇主即便徵得具投票權勞工的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除不應影響其投票權,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可分為2種類型,第一種為原屬勞工工作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勞雇雙方原約定出勤8小時為例,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給予「工作6小時」的兩倍工資。
第二種,為原屬勞工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以勞工完成投票後出勤工作6小時為例,則前2小時加給4/3倍工資,第3至6小時加給5/3倍工資。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公民投票權利至關重要,投票日給予休假是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行使公民投票權利,其性質有別於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故該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實施調移;另所稱投票日放假「1日」應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市府1999服務專線,也可逕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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