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號被告林亞蒓等2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林亞蒓、藍俊良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就附表四編號52、55、114、117、151、164、217、232所示部分發回更審,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1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本院主文: 原判決關於藍俊良、林亞蒓如附表四編號52、55、114、117、151、164、217、232所示有罪暨其定應執行刑之部分,均撤銷。 藍俊良犯如附表四編號52、55、114、117、151、164、217、232「本院主文」欄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2、55、114、117、151、164、217、232「本院主文」、「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亞蒓被訴如附表四編號52、55、114、117、151、164、217、232所示之部分,均無罪。 貳、原審判決主文: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如附表四編號52、55、114、117、151、164、217、232所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2、55、114、117、151、164、217、232所示之刑及沒收。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52、55、114、117、151、164、217、232所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2、55、114、117、151、164、217、232所示之刑及沒收。 參、事實摘要: 一、藍俊良(原名:陳俊良)原係林亞蒓之配偶,而林亞蒓於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2月28日止,係擔任屏東縣第16屆及第17屆議員。緣屏東縣政府歷年均有依議員人數編列,分為道路建設、設備費用、活動費用三類,各類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額度之補助民間團體業務運作預算,各議員按年度在各類上開額度內並取得社團補助款建議權。 二、藍俊良明知屏東縣政府所編列之上開社團補助款,其目的在於扶助社團運作,且亦明知自己所掌控之希望工程協會、親子文化協會、終身學習協會、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均未依規定召開大會或董事會,且任期屆滿並未改選而非屬上揭社團補助之對象,竟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藉身為縣議員林亞蒓(此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詳後述)配偶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