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懲戒林副市長 公懲會指監院彈劾事由不足採
台中市副市長林陵三於2003年至2006年任職行政院交通部長期間,就桃園機場捷運興建工程案,依仲裁結果將履約保證金退還長生公司。該案雖經司法調查確認並無不法,卻仍於今年2月間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日前審議監察院所提彈劾案後,指摘監察院所提彈劾事由並不足採,議決林副市長「不受懲戒」。 監察院今年2月對林副市長提出彈劾,並移請公懲會審查,當時林副市長即發表聲明,表示尊重監察院,靜待公懲會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月14日議決本案,林副市長於近日收到不受懲戒的通知書及議決書。 台中市政府新聞局長卓冠廷轉述林副市長的聲明指出:「尊重並感謝公懲會的議決,司法早已還我清白與公道。交通建設對產業及民生均有重大助益,欣見經過當時的努力,桃園機場捷運如今已屆試車階段,也盼各級政府公務人員未來更能勇於捍衛政策及工程品質,全力推動交通建設。」 卓局長指出,本案既曾經司法偵結以查無不法簽結在案,監察院卻又重啟調查並通過具有爭議的彈劾案,此從前次監委投票為7比5的表決結果,就可看出端倪,如今公懲會正式否決監察院的彈劾案,既是還給林副市長公道與清白,也證明時任交通部長的林副市長決策適切,才有辦法催生2016年3月即將通車的桃園機場捷運。 依據公懲會作成司法判決的議決書,對於監察院的彈劾案,公懲會查證後,認為林副市長並未如監察院所言,曾主導並運作仲裁庭之組成,決定並無不法或不當;且相關責任係可歸責於長生公司,當時的交通部並無任何可歸責之原因存在。 不僅如此,林副市長當時對交通部的權益也已充分兼顧,監察院的彈劾事由實不可採。整體而言,公懲會認為林副市長並未逾越行政裁量之範圍,亦無任何濫用裁量之情事,具體指摘監察院所提彈劾事由並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