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理由書》冉齡軒案第三審上訴揭露法院判決瑕疵,宗教公益與政治干預成焦點
《臺中市前議員冉齡軒\來稿》
上訴理由書
針對冉齡軒助理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之第二審判決,茲依法提出第三審上訴理由如下:
一、法院未審酌帳冊記載明顯錯誤與紀錄失真,逕採葉珈妤單方帳冊為證,認定事實顯失公平
• 法院混淆冉齡軒概括供述與逐筆核對意義,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補強原則與證據能力規定。
• 帳冊多處錯誤記載,領款日早於薪資核撥日,記帳順序錯亂、無附件佐證。
• 帳冊由葉珈妤私自保管,鎖於私人鐵櫃,非冉齡軒與邱裕明可掌控,法院認定失衡。
二、李世炫確實擔任助理,有實際工作事實與證據,法院認定「人頭助理」事實錯誤
• 服務處裝修期間全體助理移至萬泰禮儀社辦公,李世炫實際從事助理工作。
• 具備背心、照片、喪家證人、帳戶金融資料證明。
• 法院未調查其出勤與工作內容即否定其身分,違反刑訴法第301條。
三、助理費已全數繳回,且符合緩刑先例,法院量刑顯失衡
• 助理費新台幣148萬元已於偵查階段繳回,無不法所得既遂情形。
• 參照歷年200多位助理費案件,繳回並配合即判緩刑,冉齡軒卻遭重判,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四、冉齡軒出錢出力,為國辦祈福法會,宗教動機與公益性明確,法院未審酌行為動機與情節輕重
• 20年間舉辦百場祈福法會,媒體、議會皆有報導佐證。
• 助理費流入公基金,實際使用於議員服務處加油、吃飯、婚喪喜慶書法老師、宮廟香油、協助議員服務處協勤工作人員、國際事務助理費用祈福水懺、慰問、宗教事務等公共用途。
• 宗教信仰本受憲法第13條保障,法院量刑忽視動機與信仰背景。
五、程序瑕疵明顯,律師倫理與證人立場混淆,審判公正性存疑
• 冉齡軒法律顧問張嘉勳轉任對造證人律師,涉利益衝突未迴避。
• 搜索與起訴時機落於選舉前一年,疑涉政治操作,損及參政公平。
結語:
本案原審法院未查明事實即逕以失真帳冊為依據,忽略宗教公益性支出本質、輕忽助理實質工作事實與既有繳回情節,量刑過重、認定失當、程序不備,業已嚴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名譽、參政與宗教信仰等基本權益,爰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懇請貴院依法審酌,撤銷原判,發回更審或改判無罪,以昭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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