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再是公共建設的唯一主導者,而是轉變為審核者與監督者
新華報導\特稿
在台灣公共建設發展史上,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已成為政府與民間合作的重要橋樑。然而,在這看似單一的合作模式背後,實則隱藏著兩種截然不同的運作邏輯:由政府主導的傳統BOT與近年來日益受到重視的民間自辦BOT。這兩種模式不僅在法令依據、程序設計上存在顯著差異,更反映了公私部門之間微妙的權力消長與角色轉換。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自2000年公布施行以來,已成為台灣推動公私協力的主要法源依據。然而,隨著經濟環境變遷與民間創新能量的釋放,傳統由上而下的政府主導模式逐漸面臨挑戰。民間自辦BOT的興起,不僅是一種程序上的變革,更代表著公共建設思維的典範轉移。
「政府不再是公共建設的唯一主導者,而是轉變為審核者與監督者。」一位長期參與BOT案件的資深顧問如此表示。這種角色轉換背後,反映的是公共治理模式的深刻變革。
在傳統政府BOT模式中,政府扮演著全能的角色:從規劃、招商、評選到監督,政府始終站在主導位置。依據促參法第42條至第44條規定,政府需先行規劃並確定可行性,再主導招商與甄選程序。整個過程中,政府設定評選標準與條件,並與最優申請人議約簽約。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政府掌握主導權,能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但缺點是可能忽略市場需求與創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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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再是公共建設的唯一主導者,而是轉變為審核者與監督者。 |
相較之下,民間自辦BOT則顛覆了這種傳統思維。在此模式下,民間業者成為發起主體,主動提出規劃構想,負責可行性評估與財務規劃。政府則轉變為審核者,依據促參法第46條規定,審核民間提案的可行性。這種模式充分發揮了民間的創新能量與市場敏感度,但也帶來了監督難度增加的挑戰。
「民間自辦BOT的核心價值在於釋放市場創意,讓公共建設更貼近實際需求。」財政部促參司一位不願具名的官員表示。然而,他也坦言:「這種模式對政府的監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審核機制。」
在風險分擔方面,兩種模式也存在明顯差異。政府BOT通常有較為明確的風險分擔機制,政府可能提供最低營運量保證,以降低民間投資風險。而民間自辦BOT中,風險主要由民間業者承擔,政府風險承擔較少。這種差異直接影響了項目的財務結構與投資吸引力。
財務結構上,政府BOT中政府可能提供部分補助或融資協助,而民間自辦BOT則完全由民間自籌資金,政府財政支持較少。這使得民間自辦BOT更適合具有較高商業價值的項目,而政府BOT則更適合社會效益高但商業價值較低的公共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聽會這一關鍵環節上,兩種模式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權力配置。政府BOT中,政府主導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而民間自辦BOT中,業者辦理公聽會,政府列席監督,扮演裁判者角色。這種差異不僅是程序上的不同,更反映了決策權的轉移。
「在民間自辦BOT的公聽會上,政府代表往往坐在台下,而非台上。」一位曾參與多次BOT公聽會的環評專家指出,「這種位置的轉換,象徵性地反映了權力結構的變化。」
然而,這種權力轉移並非意味著政府角色的弱化。相反,它要求政府發展出更精準、更專業的監督能力。在民間自辦BOT中,政府雖然不再是主導者,但作為審核者與裁判者的角色更加關鍵。一旦審核把關不嚴,可能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監督不力,則可能引發營運問題。
「政府需要從『划槳的人』轉變為『掌舵的人』。」一位長期研究公私協力的學者如此比喻。這種轉變不僅需要思維上的調整,更需要制度設計與人才培養的配合。
從法令依據來看,政府BOT完全依循促參法及其子法規定辦理,程序相對標準化;而民間自辦BOT除促參法外,還需符合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與相關規範,程序更為複雜多變。這種差異也反映在監督機制上:政府BOT中,政府全程監督,從規劃、興建到營運各階段;民間自辦BOT中,政府主要在審核階段與營運監督階段介入,興建過程監督較少。
「兩種模式各有優劣,關鍵在於如何根據項目特性選擇適合的模式。」一位參與過多個BOT案件的法律專家表示。他認為,對於商業價值高、創新需求強的項目,民間自辦BOT可能更為適合;而對於社會效益高、風險較大的基礎設施,政府BOT則可能更為穩妥。
隨著台灣公共建設需求的多元化與財政壓力的增加,民間自辦BOT模式可能會獲得更多應用。然而,這也對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在釋放民間創新能量的同時,確保公共利益不受損害,將是未來公共建設治理的核心挑戰。
「BOT不僅是一種建設模式,更是一種治理哲學。」一位資深公共政策研究者如此總結。在這種哲學下,政府與民間不再是簡單的委託與被委託關係,而是形成了更為複雜的協力網絡。民間自辦BOT與政府BOT的差異,正是這種網絡中權力結構變化的具體體現。
在這場公私部門的權力遊戲中,沒有絕對的勝利者。真正的勝利,是找到能夠平衡公共利益與市場效率的最佳模式。而這,正是台灣公共建設發展面臨的永恆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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