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法院審結重案:乘客毆打計程車司機致死,被告遭判處8年10月有期徒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引發廣泛關注的傷害致死案件。案件中,被告翁O峯因與計程車司機李O榮發生肢體衝突,導致李遭受重創並於事後數周死亡。經法院審理,被告翁O峯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
事發於民國112年4月26日凌晨,翁O峯搭乘李O榮駕駛的計程車,兩人因故發生爭執。翁O峯在車門對向車道下車後,主觀上雖無意致李死亡,但其行為卻具有可預見性。翁O峯不僅徒手毆打李的頭部、身體,並拉住李的腳,使其跌坐在地。儘管李當時已倒臥不起,翁仍持續毆打,導致李遭受創傷性顱內出血、腦水腫及多重器官衰竭等重傷,最終於同年6月6日不治身亡。
法院認定,翁O峯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的構成要件。儘管翁主觀上無意致人死亡,但其粗暴行為已達可預見性,且造成的結果極為嚴重。法院並指出,翁的行為屬接續犯,應以單一罪名處斷。
在量刑時,法院考量了被告的行為責任、犯罪情狀及個人情況。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均被充分考量。法院審酌刑法第57條相關規定,包括犯罪。的動機、手段、危險性及被告的生活狀況、品行等因素,最終判處翁O峯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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