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判決】新北地院重擊著作權侵害案!七*公司及兩高管遭判賠逾一億五千萬新台幣,利息持續計算中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新北地方法院於114年6月24日上午10時,針對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作出重磅宣判。被告七O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郭O彥與資訊人員謝O雅,依法須連帶賠償原告法O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高達一億五百四十五萬一千六百四十四元,並自112年2月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直到全額清償為止。
本案中,法院認定郭O彥作為七O公司的負責人,及謝O雅作為公司資訊相關人員,依民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均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包括建置資料成本,涵蓋法規內容、附件及沿革,三項成本分別為三千三百四十八萬零四百一十二元、三千一百三十一萬七千四百四十元及四千零六十五萬三千七百九十二元,合計超過一億零五百四十五萬,法院認定此部分賠償請求合理,予以支持。
然而,原告超出此範圍的其他賠償請求,法院則予以駁回。法院同時裁定,在原告提供三千五百一十五萬五千四百四十八元擔保後,可對勝訴部分假執行,但被告若能提供與賠償金額相當之擔保,則得免於假執行。其餘假執行請求則遭駁回。
此判決由審判長許必奇法官主持合議庭,陪席法官鄧煜祥及梁世樺共同參與。本案目前仍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上訴。
此判決彰顯法院對著作權保護的嚴正態度,也提醒企業在資訊建置與法規資料使用上必須謹慎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將面臨鉅額賠償與法律風險。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