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院重磅宣判!周昱帆涉幫助殺人遭判7年有期徒刑,案情細節首次完整披露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6月27日下午4時30分,針對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殺人案作出宣判。被告周昱帆因幫助王綋騰持槍殺害石茂強,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此案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經詳細審酌檢察官及辯護人調查證據,認定周昱帆確實協助殺人犯行,但因其在王綋騰突發槍擊行為下產生恐懼情緒,且未直接開槍,判刑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案發於113年2月25日凌晨四時許,王綋騰與石茂強在泰國曼谷租屋處外因糾紛協商破裂,王綋騰遂持非制式手槍向石茂強左太陽穴開槍,造成石茂強頭部中彈倒地。王綋騰將槍枝藏於周昱帆房間內,隨後為防止鄰居驚動,命令周昱帆取回槍枝。周昱帆明知王綋騰意圖再次開槍,仍基於員工身份及經濟依賴,且在恐懼壓力下被動協助,將槍枝交予王綋騰,後者遂於凌晨4時15分再次開槍,致石茂強當場死亡。
法院認定周昱帆行為構成幫助殺人罪,並非共同正犯,因其未與王綋騰有明確犯意聯絡,且遞槍行為雖助長殺人結果,但不具犯罪中不可或缺功能。被告坦承犯行,無前科,年輕且有家庭支持,未即時自首,亦未積極和解,被害人家屬痛苦難平,法院綜合考量後,量刑定為七年有期徒刑。
本案強調被告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暴力行為時,心理恐懼及經濟依賴如何影響其行為判斷,亦凸顯法律對幫助犯與共同正犯的嚴謹區分。法院未對扣押之手機及衣物宣告沒收,因無證據顯示與案情相關。
此判決不僅為被害人家屬帶來司法回應,也對社會傳遞出明確訊息:任何形式的協助犯罪行為,無論動機或情境如何,都將被嚴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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