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中地政局長吳存金涉貪案開庭 認罪求緩刑,輿論質疑「一時失慮」說與緩刑門檻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中市政府前地政局長吳存金涉嫌將私人餐敘費用報公帳,累計詐領公款新台幣6萬8679元,遭台中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台中地方法院今日開庭審理此案。辯護人請求法指出院依法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辯護人預估,經兩次減刑後,刑度約為1年9個月,此刑期符合緩刑宣告的條件,即2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辯護人及檢察官之舉措,此案已然引發法界與輿論的深思。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的規定,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吳存金的辯護策略顯然是希望透過減刑,將刑期降至2年以下,以爭取緩刑機會。吳存金在庭上自稱因「一時失慮、法治觀念不足」而犯錯,並強調其43年公務生涯「從未拿過一分一毫」不法所得,深感愧對家人與長官。
然而,法界觀察者與輿論對此說法提出嚴峻質疑,指出吳存金自2019年起至2024年間,共計觸法11次。這長達5年、多次重複的行為模式,似乎難以用「一時失慮」來解釋。有評論指出,若非明知違法卻持續進行,缺乏自我省察,則其「一時失慮」之說恐難以服眾。更進一步而言,若未來有類似案件,被告同樣明知貪污且長達多年、連續犯法多次,僅因事後痛哭流涕表達後悔,便能獲得緩刑,這是否會對社會傳遞錯誤的訊息?
法界人士強調,緩刑制度的本意是給予初犯或情節輕微者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對於像吳存金這樣長期且連續犯案的「連續犯」,其行為本質與「初犯」有顯著差異。若對連續犯也輕易給予緩刑,恐將模糊法律界線,削弱法律的威懾力,並引發社會對司法公平性的疑慮,進而衝擊公務體系的廉潔標準。
本案的最終判決結果,不僅將決定吳存金的個人命運,更將對公務人員的行為規範及司法機關如何平衡情理法,以及如何界定緩刑的適用標準,產生重要的示範作用,各界正密切關注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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