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廷瑋質疑衛福部「違法在前、修法在後」 輸液進口案恐涉圖利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針對2年前因國內永豐關廠,衛福部啟動進口輸液,因無藥事法之法源依據,致藥害救濟不予理賠一案,立委羅廷瑋今(24)日痛批,衛福部違法在前、事後靠修法補法源依據,此違法行政,有圖利之嫌疑。
立法院今(24)日進行施政報告總質詢,羅廷瑋表示,衛福部違法在前,竟以藥事法55條的「樣品贈品」及「類推適用」藥事法第27條之2當作法源依據,事後行政院則以114年12月4日院會通過「藥事法」及「藥害救濟法」修正案來補法源依據,當時行政院法規會對本修法意見是,現行法規對非必要藥品短缺時之專案核准法源不明。
然而,羅廷瑋表示,根據廉政署的回函所示,同一個法規會,面對同一件事件,行政院法規會於113 年說「符合立法目的」,114年修法時其理由卻又承認原有法制有漏洞,這不是兩套標準是什麼?
羅廷瑋指出,2年前政府在沒有任何明確法令依據的情況下,同意專案進口「沒有取得我國藥品許可證」的大型輸液,白話一點說,依藥事法就是所謂的「禁藥」。更離譜的是,這些輸液還是用高於我國健保給付價「數倍」的價格核給,健保端也同意以平常價格約二到三倍來支付,最後由全民共同埋單。
羅廷瑋強調,當時明知《藥事法》並無明文授權,卻硬把無法源依據的大量輸液解釋成「贈品樣品」及「類推適用」藥事法第27條之2當作法源依據,是否屬於「明知違背法令」?「違法在前、修法在後」,在法律上是不是已經構成「明知違背法令」的違法行政,有沒有任何圖利特定廠商的嫌疑?要求廉政署重新啟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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