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保衛戰受挫!李貞秀遭民眾黨開除後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裁定駁回關鍵原因曝光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針對聲請人李貞秀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的停止執行事件,於近日作出115年度停字第34號裁定,結果為聲請駁回。此案源於台灣民眾黨於115年4月13日函知中選會,指李貞秀因違反黨內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經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開除黨籍,自同日起喪失黨籍資格。中選會隨即函請立法院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並於4月15日公告由許忠信遞補第11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李貞秀對此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以立委任期有限、若待本案確定恐任期屆滿為由,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及相關行政行為。
然而,法院在理由要旨中明確指出,根據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受處分人若對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應先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作為審查處分違法性的最終機關,若當事人不待訴願程序即逕向法院聲請,無異於規避訴願程序,直接請求法院進行實質審查。除非情況極其緊急,非即時由法院處理難以救濟,否則難認有裁定救濟之必要。
經法院核實,李貞秀針對中選會的處分及立法院的後續行為,並未遵循訴願程序,亦未曾向訴願機關聲請停止執行。中選會對此已查明並陳報在案。法院認為,聲請人在未窮盡行政救濟途徑的情況下逕向法院提出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性。因此,法院認定其聲請為無理由,依法予以駁回,這也意味著目前的遞補程序將持續進行,李貞秀欲透過司法途徑即時保住立委席次的嘗試暫時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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