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毒殺!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判張O源兩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記者葉羅傑\臺中市報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2026年5月4日下午4時,針對備受社會關注的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家暴殺人案件,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合議宣判被告張O源兩項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此判決結果,不僅彰顯司法對家庭暴力與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態度,更為受害者家屬帶來遲來的正義。
根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的公訴內容與法院判決要旨,張O源的惡行令人髮指。他被指控於2017年2月18日,在新北市三重區的同居處,以欺瞞手段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入甲女體內,導致甲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施用毒品後失去意識,雖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緊急搶救,但張O源竟於同月21日,在醫院病房內再次故技重施,企圖以相同方式奪取甲女性命。所幸甲女最終經急救後倖免於難。
然而,張O源的罪行並未止步於此。他身為乙女的配偶,卻於2021年3月30日凌晨1時至2時之間,在新北市板橋區亞東紀念醫院的病房內,將含有Dibucaine成分的藥物輸入乙女體內。此舉導致乙女出現抽搐、眼神渙散、意識喪失等嚴重症狀,雖經醫療團隊全力搶救,乙女仍於2021年4月23日不幸離世。
法院審理後認定,張O源對甲女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的殺人未遂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的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由於他藉由使甲女施用海洛因來達成殺害目的,屬於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至於對乙女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法院強調,被告所犯的兩項罪名,其犯意各自獨立,行為互不相同,應分別論罪科刑。
國民法官法庭在評議時,綜合審酌了刑法第57條所規範的犯罪情狀,包括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危險與損害。同時,也考量了被告的個人事由,如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以及犯罪後的態度,並評估其回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最終,國民法官法庭就張O源所犯的兩項重罪,分別量處了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示懲戒並維護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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