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某電視台主播記者涉犯反滲透法及行賄軍人洩密國安案件
記者葉羅傑\臺中市報導
橋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周韋志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協同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偵辦境外敵對勢力透過媒體記者涉犯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貪污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偵查終結起訴林男及現退役軍人等7人。
一、犯罪事實摘要
(一)被告林○佑為某電視公司新聞記者兼主播,並經營YouTube頻道節目「馬德有事嗎?」。其明知不得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為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仍長期與境外敵對勢力成員(暱稱「黃○○」)合作,於民國114年6月20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告審查通過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成立至114年8月23日舉行投票期間,依滲透來源提供題材、審核講稿內容後製播反對罷免案影片,並於電視台、YouTube及社群平台發布,內容涉及反對罷免案之宣傳,藉以達到影響反對罷免案投票結果。被告並於製作影片後回傳觀看數據、流量截圖等確認成果予境外勢力成員,藉此收受滲透來源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共4325顆之資助報酬。
(二)被告林○佑竟於112年間起,與境外敵對勢力集團成員「黃○○」等人,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等犯意聯絡,由「黃○○」等人於112年8、9月間某日起,透過林○佑以其名下台新銀行等帳戶,作為「黃○○」行賄我國軍職人員及公務員之資金通道使用,另透過虛擬貨幣交易所帳戶(Binance、OKX)收受境外資金報酬,並藉此掩飾特別犯罪所得來源。
(三)被告林○佑經由網路結識境外敵對勢力集團成員後,先由該集團透過網路社群接觸我國軍職人員,並以金錢報酬等方式利誘軍人拍攝投共影片,進而吸收軍人並約定蒐集交付公務軍事機密資料換取報酬,林○佑再依該集團成員指示,先將自己之銀行帳戶資金以轉帳匯款方式行賄任職於陸、海軍之被告洪○婷、鍾○擇、陳○亨、楊○賢、賴○尊、柯○輝現退役軍人及其他公務員共11人,並約定將軍方內部相關軍事公務應秘密之文書及電磁紀錄,並以手機拍攝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予境外集團成員,藉此收受對價。林○佑再以其所申設之虛擬貨幣交易所帳戶收受該集團轉匯等價泰達幣,並收取不法之報酬。
二、所犯法條:被告林○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共同交付賄賂、違反洗錢防制法、反滲透法等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法從一重處斷。被告洪○婷等6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違反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傳遞公務上應秘密電磁紀錄罪及刑法洩密罪等,依法從一重論處。
三、量刑建議:請審酌被告林○佑身為知名新聞媒體工作者,本應負起監督政府、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等功能,應有其獨立性,竟為收取相關報酬,長期與境外敵對勢力合作,違反新聞倫理將本應中立的相關文稿事先傳送予境外敵對勢力加以審核後,再由被告林○佑所任職之媒體播出,達到境外敵對勢力影響我國相關公共議題輿論走向之目的,嚴重辜負民眾對於媒體應負起公正與客觀的報導之期待,危害國家安全甚鉅,其行為應受最重之責難,罪無可恕,本署檢察官將於公訴蒞庭時就反滲透法、洗錢罪、行賄罪分別具體求處各該罪法定刑最高刑度之5年、5年、7年有期徒刑。末審酌被告洪○婷等6人身為軍人,當負起守衛國家安全之重責,竟為一私利罔顧國家安全,任意交付職務上所掌之應秘密文書及拍攝投共影片予大陸人士,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守衛國家之重責,請予從重量刑。
四、境外勢力透過網路滲透、金錢利誘方式吸收我國軍職人員之情形日益嚴重,已形成國安重大威脅。本署將持續強化偵辦能量,與相關機關密切合作,嚴查此類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以維護國家整體安全與社會安定。
五、本案依法以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因涉及公務國安機密,不適合行公開審理,將於起訴後由公訴檢察官聲請法院轉軌不行國民法官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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