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緩刑》法律上的第二次減刑機制,刑期再度減半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前台中市地政局長吳存金涉貪案,其刑度從原本的重罪大幅減輕,引發外界關注。公訴檢察官指出,吳存金依《貪污治罪條例》原應面臨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然而,因她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規定,獲得了第一次減刑,刑期減半至約3年6個月。
隨後,考量到其犯罪情節輕微,且詐領金額每筆均在5萬元以下,再次觸發了法律上的第二次減刑機制,刑期再度減半。經過這兩次減刑,吳存金的刑度最終預估僅為1年9個月。
這顯示了司法在特定條件下,對於被告自白與繳回所得的寬容,但也同時揭示了貪污罪刑度可能出現的巨大落差,值得社會深思。
| 減刑次序 | 法律依據 | 減刑理由 | 刑度試算 |
|---|---|---|---|
| 第一次減刑 |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 | 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 7年(84個月)減半為 3年6個月 |
| 第二次減刑 |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 | 犯罪情節輕微,且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 | 3年6個月(42個月)再減半為 1年9個月 |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