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認為一個被告有潛逃風險,為何在判決時又願意給予緩刑?
在台灣的司法天平上,法律的嚴謹與人性的考量往往交織成一幅令人費解的圖景。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因涉嫌詐領助理費 1455 萬元的案件,近期再度成為輿論焦點。這起案件在二審判決中,法院給予了 2 年徒刑、緩刑 5 年的寬典,但隨之而來的卻是延長境管 8 個月的裁定。這種「既給予自由,又限制足跡」的司法邏輯,不僅引發了法律圈的討論,更讓一般民眾對法官的量刑與行政裁量感到困惑。
回顧這起震撼高雄政壇的助理費案,黃紹庭被控自 2014 年起利用職務之便,透過人頭或浮報方式領取公帑。在司法審理過程中,黃紹庭選擇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這成為他獲得緩刑的關鍵。高雄高分院在今年 1 月 27 日的二審判決中,維持了 2 年有期徒刑與 5 年緩刑的刑度,僅將向公庫支付的金額從 150 萬元調高至 200 萬元。從判決書的字裡行間看,法院顯然認為黃紹庭已有悔意,且無入監執行之必要,這才給予長達 5 年的觀察期。
然而,就在判決出爐不到 2 個月,高雄高分院卻在 3 月 14 日裁定,由於黃紹庭的境管期限即將屆滿,考量其具備久居國外的能力,且在偵辦初期曾有滯留海外的紀錄,認定他仍有潛逃之虞,因此決定從 3 月 28 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 8 個月。這一裁定瞬間在社會大眾心中畫下了一個巨大的問號:如果法院認為一個被告有潛逃風險,為何在判決時又願意給予緩刑?
這種矛盾感正是目前台灣司法面臨的信任危機之一。緩刑的本質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認為被告在社會中接受監督比在監獄中服刑更能達到教化效果。但境管的延長卻是基於「不信任」,預設被告隨時可能棄保潛逃。當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斷同時出現在同一個被告身上時,法律的嚴肅性似乎被削弱了。對於國人而言,看著法官一方面在判決書中寫下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另一方面卻在裁定書中強調其「有逃亡之虞」,這種文字上的拉扯,確實讓人難以理解司法的一致性。
深層的問題在於,黃紹庭在偵辦期間飛往美國的舉動,雖然事後解釋是既定行程且隨即返台,但在法官眼中,這已成為一種「具備海外生存能力」的標籤。法律的量刑標準與防範逃亡的預防措施,在實務操作上往往是兩條平行線。法官在量刑時考慮的是罪責與悔意,而在裁定境管時考慮的是程序能否順利進行。但在公眾眼中,這兩者應該是統一的邏輯。如果一個人被判定可以留在社會中自新,那麼他就不該被視為隨時會逃離這塊土地的嫌疑人。黃紹庭案目前已上訴至最高法院,最終定讞尚需時日。但在這段等待期中,這 8 個月的境管延長,無疑成了司法體系自我矛盾的縮影。當法律的裁量權在「寬容」與「防範」之間反覆橫跳,不僅讓當事人感到無所適從,更讓追求法治清明的國人,在繁複的法律術語中迷失了方向。這場關於 1455 萬元的法律攻防,最終留給社會的,或許不只是助理費制度的檢討,更多的是對司法邏輯一致性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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