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廷瑋名譽權訴訟案:李姓網友應賠償羅廷瑋新台幣5萬元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國民黨立法委員羅廷瑋去年因社群平台上的不實指控,向李姓網友提起名譽權訴訟,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留言已貶損羅廷瑋名譽,判決李姓網友應賠償羅廷瑋新台幣5萬元。此案不僅凸顯了網路言論的影響力,更引發社會對於言論自由界線的深度討論。
事件緣起於羅廷瑋委員在社群平台Threads發布影片後,李姓網友在留言區以「你喔,可以舉牌拿下體去摩擦小朋友,這不是你在議會裡最擅長對其他議員做的事情嗎?」等語,影射羅廷瑋在議會中對其他議員有不當肢體接觸。羅廷瑋委員認為此言論已嚴重損害其名譽,遂提告求償10萬元。羅廷瑋名譽權訴訟案:言論自由界線何在?法院判決引發社會深思。
對於法院的判決,羅廷瑋委員表示尊重,並強調相關留言直接影射他在議會中有不當肢體行為,但事實上他從未性騷擾任何人,更未曾有「用下體摩擦其他議員」的行為。他指出,這些不實言論已對其名譽造成實質傷害,因此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是為了釐清事實,而非限制言論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羅廷瑋委員同時提及另一起與去年罷免連署期間相關的案件。當時,一名在社群平台擁有一定追蹤數的咖啡店業者,在臉書發文呼籲民眾投下同意罷免票,並同樣提及類似事件。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貼文屬於選舉與公共議題討論脈絡下的政治性言論,應受較高度的言論自由保障,因此一審未支持羅廷瑋委員的請求。這兩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差異,反映了法院在不同情境下,對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的權衡。
羅廷瑋委員進一步分析,兩起案件在言論內容、發表情境以及社會脈絡上皆有所不同,因此法院作出不同的法律判斷。他強調,言論自由固然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但這並不代表可以任意散布未經查證的指控或影射。若將特定不當行為直接加諸於他人身上,甚至造成社會大眾誤解,不僅可能傷害個人名譽,也會讓公共討論偏離事實基礎,導致社會信任的崩解。
近年來,社群媒體已成為公共討論的重要平台,資訊傳播速度極快,許多言論也容易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轉傳與擴散。羅廷瑋委員身為民意代表,理解公眾人物需要承受更高程度的社會監督與評論,也願意以開放態度面對社會各界的批評與檢視。然而,他對於部分網友將相關案件形容為「法院認證的下體罪犯」的說法,表達了憂慮。羅廷瑋名譽權訴訟案:言論自由界線何在?法院判決引發社會深思
羅廷瑋委員認為,民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讓不同意見能夠被充分討論,但公共討論仍應建立在事實與責任之上。言論自由不應被無限上綱,更不應建立在未經查證的指控或影射之上。他呼籲外界在討論相關事件時,應回歸事實本身,避免錯誤解讀,共同維護一個理性與健康的公共討論環境。
羅廷瑋委員最後強調,未來仍會持續接受社會監督,並期待台灣的公共討論環境能更加理性與健康,讓每個人都能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進行有意義的交流與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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