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正義與社會安全之戰: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無期徒刑撤銷假釋門檻大變革
新華報導\1987創刊
立法院於3月13日正式三讀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多項修正條文,這不僅是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更是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的積極回應。此次修法核心在於解決過去無期徒刑受刑人被撤銷假釋後,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所引發的違憲爭議。法務部在憲法判決所給予的2年期限屆滿前,成功推動修法,確保了法律適用的無縫接軌,避免社會安全網出現危險的空窗期。
回顧此案背景,憲法法庭於113年3月15日宣告現行《刑法》相關規定違憲,認為一律要求撤銷假釋者執行固定殘刑,忽略了再犯情節的輕重差異,不符比例原則。法務部隨即召開多次研究小組會議,廣納審判、檢察、辯護及學術界的多元意見,甚至在面對社會各界對「終身監禁」等高度分歧議題時,仍能凝聚共識,最終促成行政院與司法院於114年12月3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這場法制改革的背後,是政府在捍衛社會安全與落實憲法精神之間,試圖尋找的最優平衡點。
本次修正案最受矚目的變革,在於建立了層級化的再許假釋門檻。自115年3月14日起,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假釋期間因故意再犯罪,並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將被撤銷假釋並執行原無期徒刑,且終身不得再申請假釋。然而,對於其他撤銷假釋的情況,則依情節輕重設定了不同的門檻:若僅是違反保安處分規定或再犯輕微罪行(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宣告),其再許假釋門檻為10年;若再犯情節較重(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宣告),門檻提升至15年;而對於再犯重罪者(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則必須等待25年方能再次爭取假釋機會。這種差異化的規範,旨在精準審酌受刑人是否確有悛悔實據,而非一味採取僵化的懲罰。
除了無期徒刑的變革,修正案也同步調整了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殘刑執行事宜。法務部指出,雖然憲法判決僅針對無期徒刑,但為了避免出現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反而比無期徒刑者更難獲得再假釋機會的失衡現象,本次修法特別增訂第78條之2,明定有期徒刑殘刑的執行期間與計算方式,以符合法律的平等原則。這項細膩的法制工程,展現了立法者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同時,亦不忘對受刑人復歸社會權利的保障。
隨著新制即將上路,法務部強調將持續完善各項配套措施,確保司法實務在銜接過程中運作順暢。這場法律修正不僅是為了符合憲法意旨,更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嚴密、更具人性化且符合比例原則的社會安全體系。在法律失效的最後一刻完成修法,展現了朝野黨團對社會治安的高度重視,也為台灣的法治人權寫下了嶄新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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