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團購漁產、全家聚餐全報公帳3萬8585元 翻供拖延惹怒法官加重判刑6年
南投縣前消保官許麗貞因涉嫌不實核銷公款,原一審判刑4年6月,經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為其毫無悔意,不僅翻供否認犯行,更在二審期間提出諸多與案情無關的資料,意圖拖延訴訟並耗費司法資源,因此於今日(26日)加重判刑至6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3年。此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指出,許麗貞自1993年起擔任南投縣消保官長達19年。根據南投縣政府規定,消保官每月可支領5400元的「為民服務費」,主要用於推動縣政業務。然而,許麗貞卻在2020年底,號召其他4名縣府職員團購全國漁會的漁產禮盒10盒,其中4盒由她自用或贈送親友,隨後她向團購成員收取每份990元的費用,並持發票向縣府新聞行政處申請報銷。
此外,許麗貞亦多次透過購物網站訂購藤枝擴香組及中式碗禮盒。在2022年間,她甚至5度與家人前往連鎖餐廳消費,並向縣府員工索取自己出國旅遊期間的發票,再以相同手法,將這些與公務無關的消費發票向縣政府申請縣政推行業務費。
檢方偵查終結後,認定許麗貞共犯下13次詐取財物行為,犯罪所得總計3萬8585元,依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許麗貞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2罪,分別判處3年2月至3年8月不等有期徒刑,另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刑為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檢察官與許麗貞均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許麗貞主張,其支出均為執行消保業務的公務開銷,主觀上並無意圖不法據為己有的詐欺犯意。然而,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證據顯示,許麗貞所申報核銷的費用,均為其個人私人消費及與家庭成員聚餐的開銷,與公務無關,其犯罪事實明確。
法官審酌指出,許麗貞雖曾在偵查階段認罪,但在原審及二審期間卻完全推翻先前供詞,否認所有犯罪行為,並提出諸多與本案無關的證據資料任意爭執,此舉不僅耗費司法資源,更顯示其至今未能深刻反省。因此,法院認為不宜輕判,考量所有情狀後,認定檢察官上訴有理由,遂將12個詐取財物犯行及1個登載不實犯行等罪,分別加重判處3年6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應執行刑為6年,並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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