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司法近用與社區復歸整合研究制度地圖、缺口分析與政策建議
記者曾彥霖\報導
都研學派 Doken School of Urban Studies
公共政策與司法近用權研究會
臺灣臺中市 · 民國115年(2026年)3月
CC BY 4.0
以法遵原則為基礎統攝之司法近用權研究,透過社會設計模式,生成式普惠服務
壹、摘要
本研究以臺中市為田野基地,針對更生人社會復歸之司法近用議題,進行制度地圖繪製、缺口分析與政策建議。研究方法採用公共行政與都市治理的整合視角,以法律遵從(Legal Compliance)為基礎統攝,透過社會設計模式(Social Design)分析現行制度之結構性缺口,並提出生成式普惠服務(Generative Inclusive Services)的在地實踐路徑。
本研究之核心發現如下:
截至民國115年(2026年)3月,臺中市各類矯正機關在監人數合計約9,338人,臺中監獄超額收容率達18%,臺中看守所超額收容率高達31%。
現行更生復歸制度在中央已建立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等五部會之七大主題跨部會架構,然各系統之間缺乏橫向資訊流通機制,呈「多頭馬車」困境。
本研究識別出四大結構性制度缺口:系統間資訊不流通、出獄前法律清單制度付之闕如、勞政系統與法政系統整合不足,以及宗教與社區系統完全在制度框架之外。
本研究提出四項政策建議,著重於整合現有系統而非創造新機構,以最低資源成本填補最關鍵的制度空白。
關鍵詞: 司法近用權、更生人社會復歸、修復式司法、社區治理、臺中市、更生保護、公私協力
貳、研究背景與問題意識
一、研究緣起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一帶,是全臺灣密度最高的矯正機關聚落。臺中監獄、臺中女子監獄、臺中看守所、臺中戒治所、臺中少年觀護所,五個機關比鄰而建,在監人數合計逾9,300人。
每一位收容人,都有離開的那一天。然而,離開之後,等待他的是一個對他而言幾乎不可見的服務系統——資源存在,但分散;門是開著的,但沒有人告訴他在哪裡。
本研究的問題意識源於一個觀察:臺中市的更生復歸資源並不匱乏,但資源之間缺乏系統性連結,導致當事人在最脆弱的時刻——出獄後72小時——幾乎無從獲得有效的支持。這個制度性空白,是本研究試圖記錄與回應的核心問題。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有三個具體目的:
第一,繪製臺中市現行司法近用資源的完整制度地圖,使當事人與服務提供者能清晰識別各系統的功能與入口。
第二,分析現行制度的結構性缺口,從公共行政的視角指出系統整合的失靈點。
第三,提出以法遵原則為基礎、以整合現有系統為策略的政策建議,避免重複投資或創造新的制度負擔。
三、研究方法與法遵聲明
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制度地圖繪製(Institutional Mapping)及政策缺口分析(Policy Gap Analysis)等方法。所有引用資料均來自政府公開資料,包括法務部矯正署官方統計、臺中市政府施政資訊及各相關機關之公開資料。
本研究嚴格遵守中華民國現行法律之所有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更生保護法》、《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鄉鎮市調解條例》、《就業服務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本研究所提出之任何政策建議,均以法律遵從(Legal Compliance)為基礎統攝,不涉及任何逾越法定授權之行動建議。
參、臺中市矯正機關在監人數統計(民國115年)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及各機關官方資料,截至民國115年(2026年)2月至3月,臺中市主要矯正機關在監人數統計如下:
臺中監獄(男子監獄)
項目 數據
在監人數 5,337人
核定容額 4,439人
超額 798人(+18%)
統計時間 115年2月底
臺中看守所
項目 數據
在監人數 1,896人
核定容額 1,452人
超額 444人(+31%)
統計時間 115年2月底
細項:受刑人1,160人、押候執行22人、被告及被管收人714人
臺中女子監獄
項目 數據
在監人數 1,455人
統計時間 115年2月底
臺中戒治所
項目 數據
在監人數 366人
核定容額 544人
超額 未超額
統計時間 115年3月24日
細項:受刑人108人、受戒治人110人、成年受觀察勒戒人125人、少年受觀察勒戒人1人、戒毒少年22人
臺中少年觀護所
項目 數據
在監人數 284人
統計時間 115年2月底
細項:收容及羈押少年268人(94.4%)、留置觀察8人、待執行感化教育8人
性別:男性少年225人、女性少年43人
合計:9,338人
資料來源:
[1]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近五年在監所各類收容人數
[2] 法務部統計資訊網監獄受刑人統計資料
[3]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各類收容人數
[4]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每日在監所各類收容人數
[5] 法務部統計資訊網少年觀護所在所情形
統計分析
上述數據揭示三項值得關注的現象:
第一,臺中監獄為全臺規模最大之監獄機構,目前超額收容798人,平均每位收容人起居空間僅0.63坪,遠低於法規要求之每人1坪標準。
第二,臺中看守所超額率達31%,在各類矯正機關中比例最高,反映近年詐欺案件增加導致羈押人數上升之趨勢。
第三,在9,338名在監人員中,臺中戒治所之366人為毒品成癮相關收容人,出所後之社區銜接服務需求具有高度專業性,現行制度之因應能量仍有提升空間。
肆、現行司法近用資源制度地圖
一、中央層次——五部會七大主題跨部會架構
依據法務部更生保護會80周年成果展所揭示之架構,中央目前以七大主題推動跨部會更生復歸工作:
主題 主責部會 內容
復歸轉銜 法務部 矯正機關與社區服務之銜接機制
毒品犯更生保護 法務部、衛福部 毒品成癮者之強化社區處遇資源計畫
安置技訓 法務部、勞動部 中途之家安置與職業技能訓練
資助醫藥費及健康 衛福部 更生人醫療資助與健康維護
更生人家庭支持及援助 法務部、內政部 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教育及就學 教育部 更生人就學輔導與學籍回復
輔導就創業 勞動部 就業媒合、職訓補助、創業貸款
前述架構呈現「垂直整合」之特性:法務部→更生保護會→地方分會→更生人。然各部會之間缺乏「水平整合」——即橫向的個案資訊流通機制。此為現行制度最根本的結構性問題。
二、法務部核心工具——更生事業群與貫穿式保護
法務部近年提出「貫穿式保護」(Through-Care)概念,將保護對象由個人擴及家庭,並透過「更生事業群」與民間企業建立就業媒合機制。
然臺中地區之更生事業群規模及深度,相較於北部仍有顯著差距,此為城市治理層次可著力之重要議題。
三、臺中市政府層次——勞工局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計畫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計畫」,由專責就服員擔任單一窗口,提供「一案到底」服務。年度目標包含:
與轄區各監所合作辦理至少80場次就業促進研習課程、4梯次就業成長團體、提供160人次以上職業適性診斷諮詢服務。
此計畫為臺中市地方政府層次目前最具體之更生人接軌機制,然其與法政系統(觀護人室、法律扶助)之橫向連結仍屬薄弱。
四、NPO與NGO層次
組織 服務內容 特性
基督教更生團契 中途之家及職業輔導服務 全國性組織,以信仰資源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
更生少年關懷協會 少年司法後之照顧服務 專注少年司法領域,2026年持續運作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修復式司法倡議 學術研究與制度改革倡議之先行者
崇正基金會 弱勢族群服務 臺中在地組織,重要非正式資源節點
五、臺中市司法近用資源八層架構
第一層: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項目 內容
服務範疇 刑案後續處理、債務問題、家事案件、行政救濟
重要特性 更生人免費申請,出獄前即可提出申請,社工得代為辦理
聯繫資訊 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59號,電話04-2372-0091,全國專線412-8518(手機加02)
制度意義 司法近用鏈條的第一入口,亦是出獄前預防性法律諮詢的最重要起點
第二層: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
項目 內容
服務範疇 出獄安置、就業轉介、法律協助、生活重建
重要特性 與各矯正機關直接合作,是臺中更生復歸體系中服務最完整的機構
聯繫資訊 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一段91號4樓,電話04-2223-6240
制度意義 出獄後社會復歸的核心樞紐,提供由個人擴及家庭的「貫穿式保護」服務
第三層:臺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
項目 內容
服務範疇 假釋後監督、社區處遇安排、修復式司法引介
聯繫資訊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電話04-2223-2311
制度意義 刑事司法與社區之間最重要的銜接機制,亦是更生人了解法律義務的主要諮詢窗口
第四層:矯正機關(培德路聚落)
機關 地址 電話
臺中監獄 南屯區培德路2號 04-2389-1236
臺中女子監獄 南屯區培德路9之3號 04-2384-0958
臺中看守所 南屯區培德路11號 04-2384-0936
服務範疇:出獄前法律文件準備、假釋程序諮詢、法律扶助轉介
制度意義:在監期間的法律近用服務,是出獄後順利復歸的最重要前置條件
第五層:臺中戒治所
項目 內容
服務範疇 戒治程序說明、法律義務告知、社區銜接協調
聯繫資訊 南屯區培德路3號,電話04-2384-0205
第六層:臺中少年觀護所
項目 內容
服務範疇 少年保護事件、家庭法律協助、感化教育銜接
聯繫資訊 南屯區培德路3號,電話04-2384-0240
制度意義 少年司法近用需特別整合家庭支持,避免少年出所後落入社會真空
第七層:臺中律師公會
項目 內容
服務範疇 定期法律諮詢活動、義務律師服務
聯繫資訊 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18號,電話04-2322-3785
第八層: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項目 內容
服務範疇 債務糾紛、家事糾紛、民事爭議調解
制度特性 無需律師、無需費用、就近辦理,為社區層次門檻最低的司法近用機制
制度意義 正式法律系統之前的緩衝機制,亦是更生人處理出獄後遺留糾紛的最重要非訴訟管道
伍、實務使用建議順序
一、出獄前(建議至少提前三個月啟動)
順序 行動 對應機構 目的
第一優先 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釐清出獄後面臨的完整法律狀況,包含未解決之債務、賠償責任、戶籍回復程序及就業相關之法律限制。可由監所社工代為申請。
第二優先 聯繫更生保護會 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 預先規劃出獄後的安置安排與就業轉介方向,在收容期間即開始建立個案服務計畫。
第三優先 透過監所社工確認觀護安排 矯正機關社工、觀護人室 確認假釋程序、觀護人分配及社區處遇計畫之具體內容,了解出獄後的法律義務範圍。
二、出獄後(建議在第一週內完成)
順序 行動 對應機構 目的
第一步 報到更生保護會 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 確認生活資源、急難救助申請及安置安排,建立後續服務的個案管理關係。
第二步 與觀護人建立聯繫 臺中地檢署觀護人室 了解假釋條件、社區服務時數及定期報到等法律義務,避免因資訊不足而違反假釋條件。
第三步 透過調解委員會處理遺留糾紛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優先尋求調解而非訴訟解決債務或民事糾紛,避免問題累積形成再犯風險。
第四步 透過宗教社群與社區組織重建人際連結 廟宇網絡、社區發展協會、基督教更生團契等 社會信任的重建是復歸成功的長期基礎。民間組織提供正式制度無法取代的文化信任與人際連結資源。
陸、制度缺口分析
缺口一:系統間資訊不流通
現行各服務系統——更生保護會、觀護人室、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局就業服務——各自獨立運作,缺乏橫向的個案資訊流通機制。
具體表現:法務部的更生保護會知道更生人出獄了,但勞工局的就業服務處不一定知道;區公所的社福系統不一定知道;廟宇和社區網絡更完全不知道。
這個資訊落差,在出獄後72小時內最為嚴重,也是再犯風險最高的時間窗口。現行研究顯示,近四分之一更生人沒有回歸職場,與此結構性缺口有直接關聯。
缺口二:出獄前法律清單制度付之闕如
目前臺灣缺乏系統性的「出獄前法律清單制度」(Pre-Release Legal Checklist System)。現行服務多在出獄後才啟動,錯失了在收容期間進行法律預備的最佳時機。
收容期間是當事人心理相對穩定、時間充裕的黃金預備期。出獄前若能完成一次完整的法律狀況盤點,協助當事人了解出獄後面對的債務、賠償、戶籍及就業限制等問題,出獄後的復歸成功率將顯著提升。
此制度缺口在比較法制研究中已有充分記載,為推動修復式司法之國際組織所高度關注的政策盲點。
缺口三:勞政系統與法政系統整合不足
就業服務系統與觀護系統之間,缺乏制度化的個案轉介機制:就業服務員不了解法律義務的複雜性;觀護人不具備就業媒合的能量;調解委員了解社區關係,但沒有資源轉介的正式管道。
兩個系統平行運作,形成服務的制度性空白。更生人在法律義務未釐清之前無法安心求職,就業服務員又未被授權介入法律層面,形成服務的「死角三角」。
缺口四:宗教與社區系統在制度框架之外
廟宇網絡、社區發展協會、志工組織——這些是更生人最自然的社會信任重建場域,也是再犯預防最前端的非正式機制。
然而,現行制度完全未將這些非正式系統納入更生復歸的協力架構。宗教社群在文化信任建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廟宇提供的不是正式服務,而是「你回來了,這裡還認識你」的人際網絡。
這個非正式的接納網絡,正是正式制度系統最難以複製、卻最不可缺少的復歸支撐。
柒、政策建議
本研究強調:不創造新系統,而是填補現有系統之間的缺口。 以下四項政策建議均以整合現有資源為策略,以最低成本實現最大的制度效益。
建議一:建立臺中市更生復歸資訊橋接平台
問題對應:缺口一(系統間資訊不流通)
整合更生保護會、勞工局就業服務、觀護人室、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建立橫向資訊流通機制,讓各系統能在個案需要時互相引介,而非各自為政。
操作方式:由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或社會局主導,以跨局處協調平台或定期聯繫機制起步,優先解決個案資訊無法跨系統流通的問題。短期目標可從建立「個案轉介標準程序」(Standard Referral Protocol)開始,不需立法或預算,僅需行政協調。
建議二:推動出獄前法律清單制度
問題對應:缺口二(出獄前法律清單制度付之闕如)
由矯正機關、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更生保護會共同設計,於收容人出獄前三個月啟動系統性的法律狀況盤點服務,協助當事人在出獄前就了解自己的完整法律處境,包含未解決之債務、賠償、戶籍及就業限制等事項。
操作方式:此建議不需新增預算,僅需將現有的法律扶助服務「前置化」——從出獄後才介入,調整為出獄前三個月即開始介入。建議由臺中地方法院或臺中地方檢察署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共同試辦。
建議三:將宗教社群與社區組織納入協力架構
問題對應:缺口四(宗教與社區系統在制度框架之外)
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及法務部保護司共同研議,建立廟宇網絡、社區發展協會等非正式組織的「更生復歸社區協力夥伴」認定機制,讓文化信任資源正式進入更生復歸的服務網絡,補充正式系統觸達不到的社會連結需求。
操作方式:此建議不要求宗教組織承擔法律責任,而是在行政認定層面給予其「非正式協力夥伴」的位置,使其得以在正式系統的資訊橋接中被識別和引介。
建議四:成立臺中版更生事業群
問題對應:缺口三(勞政系統與法政系統整合不足)
參照法務部現行的更生事業群模式,由臺中市政府及民間協會(包括後備軍人團體、工商協進會、宗教團體等)共同推動,整合臺中地區中小企業職缺資源,建立更生人友善的就業媒合網絡。
操作方式:臺中市作為全臺第二大城市,且擁有密集的矯正機關聚落,建立在地化的更生事業群不僅具有社會意義,亦符合企業社會責任(CSR)與地方治理的整體利益。
捌、結論
司法近用的基礎設施,不是蓋新的建築,是讓人知道哪些門是開著的。
臺中市有9,338人在各類矯正機關中,也有完整的更生復歸服務資源——法律扶助、更生保護、觀護系統、就業服務、調解機制。問題不是資源不足,是系統之間的連結缺失,是在最關鍵的72小時沒有人在場。
本研究的核心主張是:不創造新系統,而是把現有的線連起來。 讓更生保護會知道勞工局在哪裡;讓觀護人知道哪間廟宇願意接納更生人;讓出獄的人在走出培德路大門之前,手上就有一份清單。
那份清單,就是這座城市對他最真實的歡迎。
Access to Justice from the Temple to The Hague
從廟埕到培德路 · 從培德路到每一個出門的人
玖、主要參考法規
本研究所依據之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如下: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與意義
《更生保護法》 民國107年修正,規定更生保護之範圍、更生保護會之設立與功能
《刑事訴訟法》 規定觀護制度、假釋條件及社區處遇之法律基礎
《法律扶助法》 規定弱勢民眾(包含更生人)之免費法律協助權利
《鄉鎮市調解條例》 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與功能,為社區司法近用之基礎
《就業服務法》第24條 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促進更生受保護人之就業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跨系統資訊流通之個資保護框架
《社會工作師法》 規定社工師之職責範圍,包含更生人服務之倫理規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規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社區處遇之法律程序
《少年事件處理法》 規定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原則及感化教育制度
拾、附錄
附錄一:出獄前服務啟動建議(提前三個月)
時間 建議行動 對應機構 注意事項
出獄前3個月 申請法律扶助,盤點法律狀況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可由監所社工代辦
出獄前2個月 聯繫更生保護會,預先規劃安置與就業 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 建立個案服務計畫
出獄前1個月 確認觀護安排,了解假釋條件 矯正機關社工、觀護人室 確認法律義務範圍
出獄前1週 確認出獄當天的具體安排 更生保護會、家人或宗教社群 避免出獄當天完全無人接應
附錄二:出獄後第一週建議事項
時間 建議行動 對應機構 目的
第1天 報到更生保護會,確認生活資源 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 確保基本生活安全
第1-2天 與觀護人建立聯繫,了解法律義務 臺中地檢署觀護人室 避免違反假釋條件
第3-5天 聯繫勞工局就業服務,了解職訓資源 臺中市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啟動就業準備
第1週內 如有民事糾紛,啟動調解程序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避免糾紛累積
持續 透過廟宇或社區組織重建人際連結 在地宗教社群、社區發展協會 長期復歸支撐
發布單位
都研學派 Doken School of Urban Studies
公共政策與司法近用權研究會
以法遵原則為基礎統攝之司法近用權研究,透過社會設計模式,生成式普惠服務
CC BY 4.0 · 臺灣臺中市 · 民國115年(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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