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肇事逃逸案判決結果出爐,涉交通肇事與妨害投標罪部分撤銷,仍維持過失致死判決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花蓮高等法院於今年5月29日下午4時正式宣判,針對李義祥與華文好公共危險等案件的上訴案作出裁定。此次判決主要涉及交通肇事逃逸與妨害投標罪的法律爭議,並對原判決中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彰顯司法對於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的嚴謹審酌。
判決內容指出,原審判決中,李義祥因肇事逃逸被判無罪,及妨害投標罪的宣告刑部分皆予以撤銷。經本院審酌,認為李義祥在肇事後,違反了「停留現場」及「即時協助救護」的義務,應依照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追究肇事逃逸罪,原審判決的無罪判定不予采信,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此外,對於妨害投標罪,原審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部分,亦因量刑偏輕,經本院撤銷,改判其有期徒刑10月。
在其他部分,法院駁回了李義祥因過失致死的上訴,認為原審在論罪與量刑上已充分考量相關證據,判決無誤。對於華文好的部分,因其未參與決策,且與事故結果之間缺乏直接因果關係,原審判決其無罪亦無誤,應予維持。
判決理由指出,李義祥於110年4月2日駕駛大貨車行經工地便道時,因熄火而停住,隨後用挖土機拖拉大貨車,結果大貨車失去平衡墜落軌道,造成火車撞擊,49人死亡、200餘人受傷,鐵軌毀損長達875公尺。肇事後,李義祥未即時通報救援,反而離開現場,再次返回觀看,違反了應有的救援義務。
法院認為,李義祥的行為雖是為避免危險,但其在事故發生後的逃逸行為,已構成肇事逃逸罪,且其拖拉行為亦具有過失致死的責任。由於其與火車上乘客並無恩怨,亦未有殺人動機,故難以認定其具有殺人意圖,僅以過失致死論處,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合併判決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此次裁決彰顯司法對於交通事故責任的嚴格認定與法律適用的審慎態度,也提醒駕駛人在道路上應負起應盡的義務,避免因疏忽或逃逸行為造成無辜生命的喪失。此案的判決結果,亦將成為未來類似案件重要的判例參考,彰顯司法在維護公共安全與法律正義上的堅持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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