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補教老師偷拍性影像案,判處有期徒刑12年,涉案物品全數沒收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中地方法院於今年5月29日就113年度侵訴字第182號案件,對被告陳姓補教老師涉妨害性自主等多項犯罪,作出判決。經合議庭審酌被告的犯罪事實、行為情節與社會危害性,判決被告犯有5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沒收涉案的行動電話、硬碟、針孔攝影機、雲端硬碟等相關證物。
判決指出,被告為一名成年人,心智已臻成熟,身為補習班或國小教師,理應恪盡職守,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然而,該被告卻濫用教職之便,利用與學生及同事、友人之間的信任,長達數年時間在補習班教室、茶水間、廁所、儲藏室、私人住所甚至民宿場所,秘密竊錄多名未成年人之猥褻行為影像,並將部分竊錄的影像以電腦軟體合成不實影像供他人觀覽,嚴重侵害被害人的隱私權與身心健康,更對社會風氣產生負面影響。
法院進一步指出,該被告在104年間,對一名年齡在14至16歲之未成年被害人進行猥褻行為,顯示其犯罪動機純粹是為滿足私慾,且行為對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造成重大傷害。被告的犯罪行為橫跨多年,數量眾多,情節嚴重,已屬於重大犯罪,應依法嚴懲。
法院在裁量時,考量被告已坦承部分犯罪行為,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雖略為彌補部分損害,但仍未與其餘被害人和解,且被告具有一定的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基於犯罪的嚴重性與社會危害性,裁定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沒收所有竊錄用之行動裝置、針孔攝影機、雲端硬碟等證物。
本案涉案物品包括行動電話、硬碟、針孔攝影機、記憶卡,以及預備供犯罪使用的針孔攝影機與芳香劑造型攝影機等,均依法依規宣告沒收,以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並維護社會正義。
此判決彰顯司法對於性剝削與偷拍行為的嚴厲打擊,也提醒社會各界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法院表示,該判決尚可上訴,案件仍在法律程序中,未來相關法律規範的完善,亦期望能更有效遏止此類侵害行為,保障全民尤其是未成年人之身心安全。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