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交通處長涉嫌貪污侵占公款 判處有期徒刑與褫奪公權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調查組偵辦嘉義市政府交通處處長鄭〇〇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鄭〇〇自民國108年至112年間擔任交通處處長,明知所用公務手機屬於公有財產,竟以公務經費購買iPhone 11與iPhone 14Pro,並將手機贈與家人私用,涉嫌侵占公款。
經調查後,法院判處鄭〇〇有期徒刑兩年,並緩刑五年,同時剝奪公權兩年,並需向公庫支付20萬元賠償。此案彰顯公職人員廉潔自律的重要性,呼籲加強廉政監督,維護公共財產的清白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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