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南區採購評選委員吳姓組長洩密案 判緩刑並罰款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對吳姓水利署土地管理組組長洩漏國家機密案作出判決,認定其在擔任中區與南區備用水井建置規畫案的評選委員期間,於去年3月20日於評選會議前,將兩案投標廠商提出的建議書,私自交付同樣參標的中興大學與成功大學團隊參考,違反公務員保密義務,觸犯洩密罪。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處吳姓組長有期徒刑四個月,並宣告緩刑兩年,另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八個月內,向國庫繳交新台幣十萬元罰金,若不履行,仍可上訴。
調查顯示,吳姓組長明知該採購案的競爭性質與敏感資料,卻在評選會議前夕,將共七本服務建議書交予中興大學與成功大學團隊,意圖讓他們提前掌握競爭對手的詳細資料。此行為嚴重違反公務員應有的保密義務,也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台中地院審理時,吳坦承其行為,並表示因一時失策而犯下錯誤,對於其觸犯的法律規範表示懊悔,法院在審酌其犯行情節與悔意之後,決定以緩刑方式處理。
法院強調,公務人員身為國家公共事務的執行者,應嚴守職業道德與法律規範,任何洩密行為都將受到嚴厲譴責。此次案件不僅凸顯公務體系中潛在的廉政風險,也提醒相關單位加強內部監督與保密措施。儘管吳已表達悔意,法院仍認為其行為已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害,特別是在重要的公共建設工程中,任何不當行為都可能引發嚴重後果。
此案引發社會各界對於公務人員廉潔自律的關注,也彰顯法律對於洩密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專家指出,公務人員應具備更高的職業操守與責任感,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以維護公共信任與法治秩序。此次判決也傳達出明確訊息:在公共事務中,保守秘密是每一位公務人員不可逾越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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