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院判處貨船船長三年有期徒刑,因疏忽導致國家通信基礎設施受損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早上九點三十分,宣判一起涉及電信管理法違反案件,裁定貨船「宏泰58」船長王○亮因疏於注意,致使海底重要通信纜線遭到破壞,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法院指出,事實證明,該海纜位於臺南市北門區外海五浬處,並由中華電信公司負責維護管理。根據電子海圖顯示,該區域為公告的禁錨警戒區,船隻不得任意下錨。
案件中,王○亮船長明知該區域標示有海底纜線位置,卻仍於民國114年2月22日至25日期間,指示船員將貨船的六節錨鍊和錨爪放入海中。然而,錨爪未能牢固固定於海底,導致貨船未能穩定固定,並在海域內徘徊,最終造成纜線被拉扯斷裂,造成通信中斷。海巡署在接獲通報後,於2月25日凌晨驅離貨船,貨船隨後起錨離開,但已造成纜線完全斷裂,影響國內通信傳輸。
法院審酌認定,被告王○亮雖坦承曾指示下錨,但否認有毀壞纜線的故意,辯稱貨船的Z字型走位是因流錨造成,且其起錨與纜線斷裂位置有距離,並未直接觸及纜線。法院指出,作為貨船的船長,理應熟知該海域的環境與標示,明知該區域有海底纜線,仍任意下錨,顯示疏忽大意,且其行為已違反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一項的規定。
法院強調,臺澎第三海纜是國內通信的重要基礎設施,一旦受損,將嚴重影響臺灣本島與澎湖之間的通訊,甚至造成公共安全與經濟的重大影響。考量中華電信公司因此蒙受逾1,700萬元的維修費用與180萬元的船務代理費用,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王○亮有期徒刑三年,以示嚴正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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