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界線?臺東地院國民法官首例判決:傷害致死判囚5年半,揭示防衛過當的沉重代價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東地方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備受矚目的國民法官案件,被告陳○舜因傷害致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這起案件不僅是國民法官制度實施以來的重要里程碑,更在法律界與社會大眾間,引發了對於「正當防衛」界線的深度討論。
事件回溯至112年8月9日,陳○舜與友人徐○○發生爭執。徐○○持刀在先,卻反遭陳○舜奪刀。儘管陳○舜主觀上並無致徐○○於死地的意圖,但他明知人體大腿內有大動脈,且切斷可能導致大量出血死亡,卻仍持刀刺向徐○○左大腿,造成其左股動脈切斷,最終因失血過多不治。這起悲劇,在國民法官的參與下,進行了長達三天的選任與審理程序,檢辯雙方就爭點展開了激烈且精彩的攻防。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陳○舜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23條「現在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要件,以及是否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經過合議庭與國民法官長達6小時的評議,最終認定陳○舜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但其造成徐○○死亡的行為,確實存在防衛過當。因此,法院依刑法第23條但書減輕其刑,但同時也指出,既然已依此條文減輕,便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要件。
在量刑方面,合議庭與國民法官綜合考量了被告的犯罪情狀,以及刑法第23條但書減輕事由等多數偏向減輕的量刑因子,最終做出了有期徒刑5年6月的判決。這份判決,不僅彰顯了國民法官制度在司法審判中的重要性,也為社會大眾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教育課:在面對不法侵害時,雖然法律賦予人民正當防衛的權利,但防衛的界線與分寸,仍需謹慎拿捏,否則,一時的過當,恐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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