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撞了,卻變肇逃?」車禍現場「自認倒楣」代價大,警揭處理正解:別讓一時疏忽釀大禍!
新華報導\1987創刊
一場看似輕微的機車追撞事故,卻因當事人「自認倒楣」而演變成肇事逃逸疑雲,再次凸顯民眾對車禍處理SOP的認知不足。日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王御蒲接獲報案,前往東區公園東路處理一起機車追撞事故。現場僅有72歲的曾姓男騎士留在原地,另一方當事人卻已離去。這起事件不僅讓「被撞者」面臨肇事逃逸的指控,也再次提醒所有用路人,車禍發生後,無論肇責歸屬,留在現場處理才是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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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輛機車發生碰撞 |
事發於上午11點多,曾姓男騎士不慎追撞前方機車,導致自身重心不穩而摔倒。然而,前方被追撞的陳姓女騎士卻未停留查看,隨即離去。警員王御蒲初步排除現場後,立即返隊調閱監視器畫面,釐清事故發生經過。經比對影像發現,陳女確實是被追撞的一方。警方根據車牌鎖定陳女,正準備通知其到案說明時,巧合的是,該名50歲的陳姓女騎士也於事發一小時後自行返回現場報案。
陳女向警方表示,當時雖然察覺遭後方機車碰撞,但因感覺撞擊力道不大,且自認無肇事責任也無意追究,才會選擇離開。然而,當她後來發現愛車後方有明顯損傷時,才決定返回現場報案。對於明明是被追撞,卻可能被認定涉及肇事逃逸,她坦言感到相當委屈。
對於明明是遭追撞,卻可能被認定涉及肇事逃逸,她坦言感到相當委屈。 |
警方則向陳女說明,肇事逃逸為公訴罪,無論肇責歸屬如何,最好的做法是留在現場協助處理。倘若發生事故後擅自離開現場,恐因未能及時協助,造成延誤救助釀更大的傷害。針對陳女肇事後未留在現場的情形,警方將依規定函請相關單位進一步認定,釐清是否涉及肇事逃逸。這起案例再次印證,即使是「被撞者」,若未依規定留在現場,也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警方再次呼籲廣大民眾,車禍發生後,當事人皆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這不僅是法律規定,更是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尊重。警方強調,如事故導致傷亡後逃逸,依法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無人受傷,僅造成財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仍將處以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警方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一時疏忽釀成更大的法律責任與損失。記住,車禍處理沒有「自認倒楣」這回事,只有依法處理,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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