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再起》臺中市議會推擠風波法律戰開打 助理告發議員勝算幾何
新華報導\專論
台中市議會因普發5萬元現金提案引發的藍綠攻防,意外延燒成助理與議員間的法律糾紛。民進黨團議員助理林士弘指控遭國民黨籍議員李中推擠、陳政顯恐嚇,揚言「不道歉就提告」,這場政治風波是否真能在法庭上分出勝負,關鍵仍在證據力的強弱。
事件起因於9月24日台中市議會第6次定期會,民進黨團提案要求市府普發5萬元現金,朝野激烈攻防期間,林祈烽議員助理林士弘進入議事堂拍攝質詢畫面,遭李中議員要求離開並發生推擠。雙方各執一詞,民進黨方面強調助理依規換證進場,國民黨則指助理違反議會9月16日公告的規定,禁止助理在大會期間靠近備詢台前方區域。
從法律層面觀察,助理方面可能涉及的告發罪名包括傷害罪、強制罪與恐嚇危安罪3項。其中傷害罪的成立機會相對較高,但前提是必須提出明確的驗傷證明。根據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80號判決見解,即便是輕微推擠,若確實造成身體傷害,仍屬廣義傷害行為範疇,具備可罰性。法院認為「推擠足以造成他人重心不穩,失去平衡,亦可造成受傷之結果」,縱使情節較毆打為輕,仍有其可罰性。
然而,強制罪的成立則面臨更大挑戰。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強制罪。爭議核心在於助理在議事堂內拍攝是否為正當權利。台中市議會早有內規禁止助理在議事堂內拍攝,議長張清照更在事後重申相關規定,強調大會期間助理不得參與議員集體表達意見活動,且應保持距離。若此規定確實存在且具效力,李中議員要求助理離開的行為,恐將被視為維護議事秩序的正當職務行為,缺乏實質違法性,強制罪便難以成立。
至於恐嚇危安罪部分,成立門檻更高。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才構成此罪。法律實務上,單純的情緒性喝斥如「出去」、「滾出去」等用語,通常不足以構成恐嚇。必須是明確表示將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危害的言論,且使對方心生畏懼,才可能觸法。助理方面若無具體錄音或人證證明陳政顯議員確實發表符合構成要件的言論,此項指控恐難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這3項罪名中,傷害罪與強制罪均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雙方日後達成和解,檢察官仍可依職權決定是否起訴。恐嚇危安罪同樣為非告訴乃論罪,一旦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無法單方面撤告了事。
觀察者指出,此次事件本質上是政治攻防的衍生插曲,但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仍需回歸證據與法律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助理方面若要提告,首要任務是保全所有相關證據,特別是現場的完整錄影、錄音檔案,以及任何可茲證明的身體傷害紀錄。若缺乏直接且有力的證據,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恐難以成案。
這起風波也凸顯議會議事規則與助理工作權益間的模糊地帶,未來或需進一步明確化相關準則,建立更完善的議事秩序管理機制,避免類似爭議重演,確保民主議事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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