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布村里長慰勞金辦法:任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可領三十萬元
新華報導\1987創刊
為表彰長期在第一線為民服務、執行公務的村里長辛勞,內政部於今(四)日正式發布「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根據此辦法規定,現任村里長只要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即可依規定向最後任職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一次性慰勞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地方政府已配合籌編一一五年度預算,預計自一一五年一月起開始受理申請。初步統計,全國約有五百五十七位村里長符合資格,所需經費總計約一億六千餘萬元。
內政部說明,此項慰勞金的法源依據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明定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所謂「任職滿六屆」,是指該六屆的任職期間皆無辭職、去職或死亡的情形,且不限於在同一村里或連續任職。內政部強調,這筆慰勞金屬於慰勞性質,並非退職金,將由各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經內政部於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討論,地方政府可接受的最高額度共識為三十萬元。
內政部指出,由於補助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是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為讓村里長有時間準備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並使地方政府能調查潛在符合資格人數,配合將經費編入一一五年度預算,經會議共識,全國將統一從一一五年一月起受理申請。
為保障村里長權益,內政部表示,「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將溯及至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辦法中特別增訂,符合規定之村里長若於施行日至發布日後六個月內死亡,將視為已提出申請,確保村里長及其遺族的權益不受影響。若村里長在提出申請後死亡,其繼承人亦可依民法規定繼承應得的慰勞金。
內政部補充說明,考量村里長身為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對其職務相關行為及擔任公職的基本身分要求應較高。因此,本辦法已明文規定,村里長若曾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及反滲透法之罪等,經有罪判刑確定,以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將喪失申請慰勞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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