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二審宣判:馬英九等三人無罪確定,蔡正元業務侵占重判3年6月,追徵逾2.8億犯罪所得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高等法院今天(12月31日)上午針對備受矚目的「三中案」作出二審判決,結果再次確認了前總統、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以及時任中投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等三人的無罪判決。合議庭駁回了台北地檢署對這三人一審無罪所提出的上訴,使馬英九等人在這起涉及《證券交易法》等罪的案件中,暫時獲得清白。
然而,同案被告蔡正元的部分則出現了變化。高院撤銷了原判決中關於蔡正元業務侵占及沒收的部分,並重新宣判其業務侵占罪成立,處有期徒刑3年6月。這與一審台北地院對蔡正元業務侵占罪的判決刑度相同,均為3年6月徒刑。
判決主文的重點在於對犯罪所得的追徵與沒收。高院裁定,未扣案的蔡正元犯罪所得新臺幣2億3919萬7983元應予沒收,若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追徵其價額。此外,蔡正元的妻子洪菱霙因蔡正元的違法行為而取得的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13萬元,同樣被判沒收,並有追徵其價額的但書。
值得注意的是,高院判決對蔡正元的犯罪所得認定,與一審略有不同。一審時,北院判決蔡正元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犯罪所得2億8032萬元。高院的判決雖然維持了業務侵占的刑度,但將蔡正元及其妻子的沒收金額合計約為2億8032萬7983元,與一審的沒收總額相近,顯示法院對其不法所得的認定趨於一致,並擴及追徵其配偶取得的部分。至於參與人財團法人文青福慧傳世基金會的財產,高院則裁定不予沒收。
三中案的緣起,可追溯至民國94年《廣電法》要求黨政軍須於同年12月26日以前退出媒體經營的規定。馬英九於94年上任國民黨主席後,為了解決黨產爭議並配合法令要求國民黨退出媒體經營,委由中投公司負責出售華夏、中影等股權及舊黨部大樓等資產。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即在於這些黨產交易過程中,是否涉及賤賣、圖利他人以及侵占等不法行為。
此次高院二審結果,形同為馬英九、張哲琛和汪海清的清白背書,駁回了檢方試圖翻案的努力。然而,蔡正元業務侵占罪的定罪與巨額犯罪所得的沒收,則再次凸顯了黨產處理過程中的法律爭議與個人操守問題,為這起纏訟多年的政治與法律案件寫下了新的篇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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