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重劃爭議頻傳 徐瑄灃促市府跨局處改革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針對潭子弘富重劃區重劃會拖延召開會員大會,徐瑄灃議員要求地政局說明因應措施。市府以理監事選舉疑義涉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1958號裁定」及中央法令與實務執行為由,函請內政部釋示。徐瑄灃不認為這可以當作拖延開會的理由,地政局應以維護地主合法權益為首要責任,積極處理重劃業務荒廢問題,並呼籲市府秉持一貫尊重司法判決,依法辦理的原則,應公平處理台中自辦重劃訴訟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1958號裁定」以後,台中市重大的自辦重劃案件判決結果,最高法院有12件判決,大部分在台中市,徐瑄灃議員進一步分析,台中市自辦重劃案件判決結果多為重劃會敗訴,訴訟案由涵蓋重劃會不成立、土地分配決議無效、拆除地上物等。
對於有部分人士認為「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案」,認為會改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1958號裁定」,徐瑄灃認為,憲法法庭的「統一解釋法律案」主要是針對不同終審法院,在適用同一法律規範時出現歧異見解,透過憲法法庭作出統一解釋,以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這類解釋具有「未來拘束力」,但通常不會溯及既往去改變已經確定的判決。
徐瑄灃嚴正指出,今天會產生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不一的情形,或許時空環境的變遷是影響因素之一,最需要負責的是政府,在釋字739號解釋後,內政部沒有完整徹底修法,106年修法的「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沒有解決先前101、95年舊版獎勵辦法的違憲缺失,讓「行為時法令」成為重劃會違法的藉口,到現在內政部修法的口號言猶在耳,改革誓言逾期仍不見修正法條公告。台中市府函請釋示,內政部瞻前顧後,恐怕是留中不發有去無回。
台中市政府面對這些訴訟相關重劃區有利害關係民眾的陳情,不能再以重劃涉及私法來搪塞,應該未雨綢繆面對各重劃區因訴訟產生的諸多問題,例如檢舉公共設施沒做或偷工減料、借貸無法清償、債信不足、配地糾紛、拆遷補償金爭議、抵費地違法變賣等等,地政局無法獨力處置,徐議員建議市府成立任務編組,整合地政局、法制局、都發局、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財政局等資源,妥善處理各重劃區地主權益及重劃會不成立的後續爭議,展現市政改革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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