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判刑定讞,政黨連坐受罰!前立委林正二案,親民黨遭重罰140萬
新華報導\1987創刊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日(26日)召開委員會議,針對前親民黨籍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林正二在第七屆立委選舉中的賄選行為,正式拍板定案,對其推薦政黨——親民黨,祭出新台幣140萬元的罰鍰。此一裁罰不僅是對候選人個人行為的究責,更彰顯了選罷法中對政黨「連坐」的監督精神,為台灣選舉史再添一筆深刻的警示。
此案源於林正二在參選第七屆立法委員期間,因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也就是俗稱的「賄選罪」,經司法程序三審定讞,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褫奪公權1年5月。隨著林正二的刑事責任確定,其所屬的推薦政黨也無法置身事外。
中選會明確指出,根據選罷法第112條第1項的規定,當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因賄選罪被判刑確定時,推薦政黨應一併受罰。委員會認定,親民黨對於其所推薦的候選人,顯然未能善盡監督與約束的責任,存在明顯過失。因此,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的相關規定,對親民黨作出此次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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