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貪30元油錢公器私用 食安處技士判刑4個月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一名前陳姓技士,因將公務機車用於私人通勤,5天內詐得約30元的油錢,最終遭法院判刑。
根據檢方調查,該名陳姓技士負責食安稽查並配有公務機車,但他卻在2024年2月間,連續5天將機車用於往返實驗室與公車站之間的個人通勤,總里程約40公里。事後,他持公務油卡加油並填寫不實的用油統計表意圖核銷。
然而,食安處內部在核銷前就發現異狀,隨即通報政風室展開調查,陳男的行為因此曝光。全案經食安處告發後進入司法程序。
法院審理時認為,由於不法利益在得手前就已被查獲,應屬未遂犯。法官審酌陳男身為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卻為貪圖小利而觸法,行為實屬不該。考量他犯後坦承不諱,且已繳回30元不法所得,最終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2年,並需向公庫支付1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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