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研議重複立法,司法院重申大法官解釋具憲法位階效力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針對立法院法制局提出「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的專題報告,司法院發表聲明,重申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所做出的解釋與裁判,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皆有拘束力,其效力相當於憲法位階。
司法院在聲明中指出,根據憲法,大法官有解釋憲法的職權,各機關皆有義務依其解釋意旨處理相關事務。雖然立法機關基於民主正當性,有制定或修正法律的權力,但此權力仍受憲法及大法官解釋的拘束,不得逾越。
對於報告中提及立法機關可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司法院表示尊重立法機關的職權。然而,聲明也強調,若重複立法的內容被認為與現有的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一旦經有權聲請人提出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將依法審查其合憲性。
至於報告中談到的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等議題,司法院則表示,這屬於大法官在個案中的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不便多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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