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真的有權「賣台」嗎?法界:憲法框架內無此權利
新華報導\特稿
面對政壇頻傳的「賣台」指控,法界人士明確指出,立法委員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並無「賣台」的合法權利,任何涉及損害國家主權的行為都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近年來,「賣台」一詞在台灣政治場域中屢見不鮮,成為朝野政黨相互攻擊的常用詞彙。然而,從法理角度深入分析,這個看似激烈的政治用語背後,實際上涉及複雜的憲法與刑法問題。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的主要職權包括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法律案須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才能提案,所有法律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這些職權的行使,都必須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框架內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賣台」在現行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定義,更沒有所謂的「賣台罪」。法界人士指出,這主要是一個政治用語而非法律概念,更多用於政治批評和辯論中。
不過,如果立委的行為涉及損害國家利益或主權,仍可能觸犯刑法中的相關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03條至115條規定的外患罪,就是最直接相關的法律條文。其中,第103條的通謀開戰罪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104條的通謀喪失領域罪更明確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此外,第109條的洩漏國防機密罪、第113條的私與外國約定罪等,都對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設有嚴厲的刑罰。特別是第113條規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憲法學者進一步分析,立法委員雖然享有言論免責權和不受逮捕特權,但這些特權並非絕對。言論免責權僅限於在立法院內行使職權時的言論和表決,如果假借行使職權,實為蓄意侵害他人法益,仍須負法律責任。而且,這項特權不能保護明顯違法的行為。
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立委個人也無法單獨決定國家重大政策。重要決議需要一定人數的連署和院會通過,還面臨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監察部門的制衡機制,以及媒體、公民社會和選民的監督。
法界人士強調,立委在就職時需要宣誓效忠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第2條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立委作為民選代表,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利益。任何超越職權範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
對於政壇上頻繁出現的「賣台」指控,法界建議應該要求具體說明指控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透過司法程序處理涉嫌違法的行為,在民主框架內進行政治辯論和監督,避免僅以政治標籤進行人身攻擊。
總結而言,在現行憲政體制下,立法委員沒有「賣台」的合法權利。任何可能被認定為損害國家主權或利益的行為,如果符合刑法外患罪或內亂罪的構成要件,都是違法行為,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重可能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嚴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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