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前議員陳滄江涉貪污案一審重判9年 兒子、姪媳婦同遭判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金門政壇爆發貪污弊案,前金門縣議員陳滄江因利用職務之便,以人頭詐領助理費,於今日(8月7日)遭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審重判。陳滄江被認定犯有兩項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褫奪公權4年。其子陳子涵與擔任人頭的姪媳婦金湘君也因共謀犯罪,分別被判處8年6個月及4年10個月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指出,陳滄江在擔任第5屆及第6屆金門縣議員期間,即自100年3月至107年12月,明知未實際聘用金湘君擔任其公費助理,卻與兒子陳子涵、姪媳婦金湘君共同謀議,由金湘君提供銀行帳戶作為人頭,向金門縣議會不實申報聘用助理。議會承辦人員在不知情下,誤認聘用屬實,自101年6月起至104年12月間,陸續將助理薪資及春節慰勞金等款項,共計新臺幣98萬8091元,匯入金湘君的帳戶。然而,這些款項實際上全數由陳滄江的兒子陳子涵提領並支配使用。
審理過程中,陳滄江辯稱,其子陳子涵確有實際協助議員工作,因考量觀感不佳、為避免外界質疑自肥,才出此下策,請姪媳婦掛名人頭,並無不法意圖。然而,法院並不採信此說法。法官認為,未經議會核准且名實不符者,本就不得領取公費助理費,此為社會共識。被告等人明知故犯,以掛名人頭方式詐領公帑,犯罪事實明確。
法院進一步指出,陳子涵本身已從父親擔任負責人的公司領取薪資,協助父親工作屬分內之事,不能以此作為領取公費助理費的合法理由。由於詐領的款項最終全數流入陳子涵手中,並未回流給陳滄江,因此法院認定陳滄江辯稱其私聘助理開銷更大的說法,與本案無關。
在量刑方面,法院考量陳滄江身為民意代表,卻為讓兒子多領一份薪水而主導策劃全案,惡性較重。陳子涵為犯罪所得的最終受益者,而金湘君雖提供人頭帳戶,但未從中獲取報酬,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因此依法減輕其刑。全案詐得的98萬餘元犯罪所得,將依法向陳子涵追徵沒收。至於檢方另起訴的洗錢罪嫌,因被告等人從未隱瞞款項流向,法院認為其缺乏洗錢犯意,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