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議長曾麗燕涉貪污案二審宣判,刑期不變但胞妹、助理遭加重判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日針對高雄市前議長曾麗燕及其胞妹曾麗鴻、前助理曹雪禎涉嫌的貪污案作出二審宣判。合議庭撤銷一審部分判決,但維持曾麗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的判決,並沒收不法所得共計新台幣1053萬6474元。
法院審理查明,曾麗燕自2010年12月起至2021年3月案發為止,在擔任高雄市議員及議長期間,與胞妹曾麗鴻、助理曹雪禎共同以「人頭助理」或「低薪高報」等方式,長期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不法所得超過千萬元。這些款項被挪用於服務處支出等私人用途。
二審判決指出,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存有瑕疵,例如不應減刑而減刑,以及對檢察官已起訴的犯行漏未判決,因此予以撤銷改判。
值得注意的是,曾麗燕的胞妹曾麗鴻及前助理曹雪禎在二審中均被加重刑期。曾麗鴻的應執行刑期從一審的3年6個月提高至4年4個月;曹雪禎的應執行刑期也從2年2個月增加至2年9個月。法院認為,一審對兩人部分犯行錯誤適用減刑規定,因此二審的加重判決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
法院在量刑時審酌,曾麗燕身為民意代表,更曾擔任議長,卻未善用公帑提升問政品質,反而詐取助理費,應予責備。考量其犯後態度、犯罪情節,以及其胞妹與助理均是依其指示行事,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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