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陳鴻斌不服轉任司法事務官提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其敗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針對前法官陳鴻斌不服司法院將其轉任為司法事務官的人事命令而提起之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日更一審宣判,駁回陳鴻斌之訴,判其敗訴。法院認定,司法院根據職務法庭的判決所做出的職務安排,並無違誤。
本案源於前法官陳鴻斌在民國105年,經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司法院據此判決,發布人事令,將陳鴻斌派任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司法事務官。
然而,此案歷經多次反覆。陳鴻斌曾提起再審,一度獲改判罰款,使得轉任司法事務官的人事令被撤銷。但監察院不服再審判決,再次提起再審,最終職務法庭廢棄了對陳鴻斌有利的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從而恢復了最初「免除法官職務」的懲戒判決效力。司法院因此註銷了先前撤銷人事令的函文,恢復了將陳鴻斌轉任為司法事務官的命令。陳鴻斌不服此最終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職務法庭的懲戒判決具有「形成力」,一經宣示即告確定,直接改變了國家與陳鴻斌之間的法官任用關係。儘管後續有多次再審,但最終結果仍是維持最初的懲戒判決,其效力並未動搖。
法院進一步說明,司法院後續所做的一系列人事命令,包括最初的派任、中間的撤銷,以及最終的恢復,都是為了落實職務法庭不同階段判決意旨所採取的行政行為,於法相符。
針對職務安排的適當性,法院認為,司法院在考量了法院組織法規、原告職務適任性,以及當時公設辯護人遇缺不補的政策等多重因素後,將其轉任為司法事務官,並核予相應的職等與俸點,屬於合法且適切的裁量範圍。因此,司法院恢復轉任令的處分並無不當,判決陳鴻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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