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億吸金案二審駁回!「少年股神」劉士魁維持8年半重刑 奢華生活夢碎法網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年僅輕輕的「少年股神」劉士魁,憑藉著在社群媒體上營造的投資專家形象,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非法吸金高達2億5425萬3410元,震驚社會。全案經檢察官與劉士魁雙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今日(22日)上午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有期徒刑8年6月的重刑。法官認為,劉士魁為滿足個人物慾而犯案,犯罪情節嚴重,且犯後雖與多數被害人和解,卻未實際履行任何賠償,難認有真心悔悟,因此不符減刑要件。
這起備受矚目的金融案件,源於劉士魁在網路上精心打造的投資神話。他選擇性地揭露股票獲利,宣稱「保本穩賺」,吸引了上百名投資人將血汗錢全權委託給他。然而,這場看似美好的投資,實則是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判決指出,劉士魁在投資早已出現虧損的情況下,不僅未向投資人揭露風險,反而為了彌補資金缺口、支付前期投資人的「紅利」,設計出更多投資方案持續吸金,導致被害規模如雪球般越滾越大,最終引爆為重大社會事件。
檢辯雙方在二審法庭上展開激烈交鋒。檢方認為,劉士魁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未積極賠償被害人,一審判處8年6個月實屬過輕,無法達到警惕作用。而劉士魁的辯護律師則主張,他已努力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讓被害人能取得執行名義,免去繁瑣的民事訴訟,應有可憫之處,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
然而,合議庭法官最終未採納劉士魁的說法。判決理由明確指出,劉士魁並無特殊艱困的成長背景,純粹是因自恃投資能力,為滿足揮霍的物慾而犯案。其非法吸金規模龐大,破壞金融秩序,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犯罪情節客觀上難以引人同情。法官更強調,劉士魁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至今分文未賠,這種「空頭支票」式的和解,僅是為了讓被害人取得一張未來不知能否兌現的債權憑證,看不出他有實質填補損害的誠意,因此犯後態度並非全然良好。
法院認為,刑事責任不應與民事賠償過度掛鉤,但被告的犯後態度仍是量刑的重要參考。劉士魁雖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但其行為對眾多家庭造成的財產損失是無法抹滅的事實。綜合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法、所造成的危害,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原審判決的8年6個月刑期並無不當。最終,法官駁回檢察官與被告雙方的上訴,全案就此定讞。劉士魁必須為他一手編織的奢華幻夢,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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