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代會前主席林智勇涉貪汙賄選9項罪名成立,法院重判
宜蘭地方法院近日對宜蘭市市民代表會前主席林智勇等人所涉的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賄選案作出判決。林智勇因9項罪名成立,遭判重刑,但因另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案刑期暫不合併裁定。同案被告陳志偉、楊秀川、黃仁甲、周舜虞、吳品憲、陳鄭玉鳳等6人亦被判有罪。
判決指出,林智勇在擔任市代會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多項採購案中隱瞞自己是最終利益獲得者的事實,將政府資源視為個人資產進行濫用,嚴重敗壞官箴。此外,為了在選舉中獲勝,林智勇更不惜以身試法進行賄選,對選舉風氣造成了不良影響。
法院審理期間,林智勇等7名被告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均全部承認。法官審酌林智勇身為民意代表,卻主導犯罪,惡性較重;而其餘被告如楊秀川、黃仁甲、周舜虞等人,在圖利案中僅是配合角色,並非主要圖利者。
考量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法院最終判決楊秀川、黃仁甲、周舜虞、陳鄭玉鳳4人獲得緩刑,給予自新機會。其中,楊秀川、黃仁甲、周舜虞3人被判緩刑的條件是,必須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分別向國庫支付10萬元、6萬元及8萬元,且4人都必須接受指定場次的法治教育課程。以進行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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