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玲等涉嫌貪污案被裁定羈押!司法嚴正追查不容忽視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對陳○玲與蔡○財兩名被告作出羈押裁定,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當庭裁定兩人須羈押兩個月,並禁止接見與通信。檢方指控被告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另涉刑法第214條登載不實、第216條偽造私文書以及第210條行使偽造文書等多項重罪。法院經訊問後,認為兩人部分犯行已坦承,且相關證人證詞與事證充分,顯示涉案情節重大。
法院指出,這些犯罪行為的刑罰最低都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考量被告可能有逃亡風險,且有湮滅、偽造或串供的可能性,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是目前最適當的措施。由於案件偵查仍在進行中,科技監控等替代措施尚難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法院因此裁定禁止接見與通信,以維護司法公正。
被告如對裁定不服,得在十日內提出抗告。法院提醒,若新聞內容與裁定有出入,仍以裁定內容為準。本案彰顯司法對貪腐案件的嚴肅態度,也呼籲社會共同關注反貪腐的正義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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