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說明》新北地方法院關於本院前佐理員涉嫌偷拍事件本院處理經過之說明
新華報導\1987創刊
一、本案是本院主動發覺,積極處理:
本院法警於民國114年1月11日週六晚間6時30分許,巡視院區時察覺板橋院區4樓男廁遭人安裝密錄器,隨即報告主管,當下即管制該院區並報警處理,又於3樓男廁與女廁各發現一個密錄器,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發覺該名嫌疑人可能為時任佐理員之本院同仁,經所屬主管勸諭該同仁說出實情,並將竊錄所用之設備器材及相關影像檔交由警員查扣,隨由主管陪同至警局製作警詢筆錄。該同仁於1月11日案發後即未再進入辧公室,警方於1月13日持搜索票搜索該同仁借用之宿舍。本院旋於1月14日召開考績會決議,函臺灣高等法院轉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並建議先行停止職務。司法院即於1月15日下達停職令,本院同日下午送達該同仁,該同仁雖於1月16日提出辭呈,於1月17日離職,本院仍於1月17日召開考績會,核定該同仁考績丁等。另於1月16日由主管及政風室主任陪同該同仁清理辦公室個人物品,再查得其他可能涉案的竊錄所用之設備器材及相關檔案,併移送警方偵辦。
二、本院已於全院區實施相關檢測,並適時關懷同仁身心健康,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
本院於發現該竊錄情節後即積極加強院內安全維護措施,定期及不定期以反針孔偵測設備對全院區進行全面清查及檢測,並進行反偷拍宣導,加強兩性平權教育,關懷同仁,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以確實保障洽公民眾與院內同仁的隱私與安全。
三、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6月3日提起公訴,本院將於繫屬後分案,由合議庭法官依法審理,並落實被害人保護措施,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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