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愉快地展開「新政治」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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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昨(14)日下午,民眾黨記者會台大法律系 黃珊珊律師,認為高虹安不應該是以貪汙罪起訴,而是應以詐欺罪訴罪。這種說法挺奇特的;難道,公職人員犯詐欺罪就比貪汙高尚嗎?
高虹安的問題--
就算是以詐欺罪起訴,因為涉及多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恐怕也該是用加重詐欺犯訴罪,而非普通詐欺罪。
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今(112)年,選罷法修正案:
曾受境外敵對力指示、委託及資助,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違背國家忠誠義務者;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違法洗錢、涉犯刑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犯本刑7年以上之罪並遭判刑10年以上確定者,「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等,未來都不得參選公職。
高虹安不管是用貪汙亦或是加重詐欺罪起訴,只要被判刑定讞,未來都將面臨不得參選境況,而非只是有無褫奪公權的問題。
終身不得參選,對於公職人員,算是判終身監禁,為何不能算是死刑呢?
那是因為假設在中央大選,幾個某特定反對陣營勝選,選後再提選罷法修正案,刪除「犯『黑金槍毒』終身不得參選」規定。屆時,所謂的「更生人或是牛鬼蛇神」都將重獲參選的資格,然後繼續愉快地展開「新政治」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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