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必要之探討-意見書(提案人許幸惠)
記者魏永忠\臺中報導
「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必要之探討-意見書(提案人許幸惠、前最高法院退休法官)
許幸惠法官退而不休,2020年3月16日星期一,在《新華報導電子報》發表《停聽看! 通姦除罪化》一書,以法律人、家庭主婦的立場,極力反對通過「通姦除罪化」。
因此,許幸惠以其浸淫法界數十年之法律經驗、重視家庭結構的堅持,日前又向最高等法院以提案人身份,提出「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必要之探討-意見書」,期盼獲得社會大眾認同、司法院大法官諸公重視。
當愛已逝:通姦除罪的社會歧見
回覆刪除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多年來爭論不休。
主張除罪化的人認為刑法不能處罰道德問題,當兩人的愛已經消逝,不應該再用刑法來綁住對方;
反對者認為如果將通姦罪除罪化,是鼓勵外遇,更將造成家庭價值的崩壞。
大法官釋字554號(民國91年12月27日)認為刑法第239條合憲。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
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惟依憲法第22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
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刑法第239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
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
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
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
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一般來說法官應該要依法審判,但是因為釋字554號作成後的10幾年來社會風氣漸開放,
對於刑法239條除罪化的聲音從未停歇,加上大法官也曾經有推翻過去大法官解釋的前例,
所以近年許多法官請求大法官變更見解,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
目前,法官聲請刑法239條的釋憲案多達12件,可知通姦罪不只是除罪化與否,更有違憲的疑義。
之所以會有12件關於刑法239條的釋憲聲請,在於法官認為其侵犯了人民的兩項基本權利:
性自主權:人民自主決定和什麼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利。
隱私權: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受國家侵擾的權利。
是以,聲請法官認為,通姦罪規定侵犯憲法22條的隱私權及婚姻自由權,而違反23條的比例原則。
主張者認為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著重於結婚與組成家庭的權利,
及家庭生活及私生活不受國家侵犯,完全沒有提到國家有什麼義務立法來維繫配偶忠誠。
兩公約審查委員會也對我國提出建議,指刑法第239條違反公民與政治公約第17條之隱私權保障。
如果說刑法第239條是為了保護善良風俗,則法益更加模糊不可辨認,就算婚外性行為被別人知悉,
其本質仍然是私領域的活動,很難想像對於他人權利或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有何影響。
經營婚姻與親密關係,是配偶雙方的責任,也只具有私領域的性質。遭受配偶負心背叛、欺瞞出軌,是親密關係中潛在的風險;
相對地,享有互信互愛,忠貞不渝的婚姻,則是親密關係中被讚揚追尋的美好可能。
婚姻的美滿與破碎,皆繫於人,國家沒有能力保障婚姻的美滿。
刑法第239條並非基於保障任何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保障何種基本權利所必要,
以法律限制人民性行為自主權與隱私權,違反憲法第22、23條,應予宣告違憲。
綜上,歷史經驗
通姦罪存在人類社會已久
其存在與社會風氣
並無法證明有其正相關
相反的
通姦罪舉證與蒐證困難
夫妻間與第三者間利用法律
作文傷害彼此的工具
期間倉害更擴及無辜家庭成員
通姦罪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
一般認為通姦罪所保護的是「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的圓滿」,
但是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就能使「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圓滿」嗎?
似乎不是,一個人會通姦或想要通姦,通常代表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就已經破裂了,
就算刑法處罰,破裂的家庭婚姻也回不來了,所以刑法沒辦法勝任這個「使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圓滿」的目的,
加上種種實務運作的問題,才有主張通姦除罪化的聲浪。
至於,受背叛者傷害補償,則可透過民事來儘量彌補之。
真理是不是可以越辯越明?
刪除但至少透過彼此辯證
可以讓社會大衆
更能理解問題所在
進而澄清與解決問題
我贊成除罪化
回覆刪除情不自禁
原本就難以用道德或法律
來評判是與非
也不是對與錯的問題
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比起同床異夢怨偶
在人類社會與家庭
更值得期待
許幸惠法官奔走的精神令人欽佩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