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正工程司蔡○○、金門縣自來水廠作業員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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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間,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現改制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正工程司蔡○○因督導金門海淡廠營運,收受國○公司派駐金門海淡廠廠長莊○○及經理謝○○支付17次、合計新臺幣(下同)24萬6,600元之不正利益。
金門縣自來水廠作業員翁○○ 則因替國○公司增加金門海淡廠每日產水量,以提高產水利潤,而洩漏內部簽稿內容,並收受國○公司人員支付45萬4,000元賄款。
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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