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說明 有關市議員曾朝榮、江肇國關心台中市代理教師薪資待遇一事,台中市政府說明如下:
魏永忠\臺中報導
教育局說明,依台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2條第2項規定,國民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自開學日或實際到校日起至上課結束之日或實際離職日止。經教育局爭取後,自106學年度起,台中市立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聘期自開學前一週起至該學年度課程結束後一週止,報教育局核准的兼任行政職務代理教師聘期則自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
另外,考量偏遠地區學校招考代理教師不易,經教育局持續爭取,108年6月26日核准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如為教育局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者,自108學年度起學校可自行選擇與代理教師簽訂1或2年聘約,如為簽訂2年聘約者,聘期自該學年度開學前一週起至次學年度課程結束後一週止,教育局未來仍將於台中市財政狀況條件許可情形下,持續爭取延長代理教師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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