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回應】時代力量候選人吳佩芸關心華興幼兒園施虐案,警方受理報案過程,警察局第四分局說明如下:
【輿情回應】
有關時代力量候選人吳佩芸關心華興幼兒園施虐案,警方受理報案過程,警察局第四分局說明如下:
警察局表示,本案積極偵辦,絕無推諉,外界傳聞,警方接獲報案卻稱沒空,絕非事實!
警察局指出,江姓家長於2月20日檢視資料後,因故未製作筆錄(另一名家長已製作筆錄完竣),後續江姓家長2月22日臨時來電欲製作筆錄,承辦人員告知該時段未在分局,當事人表示今日才有時間,承辦人員即向職務代理人劉姓偵查佐慎重說明案情要點由其協助辦理,隨即再致電江姓家長溝通協調,並確認今日12時30分至偵查隊製作筆錄。警方本於職責積極偵辦,絕無推諉塞責情事,盼外界勿以訛傳訛。
此案是去年2月9日第四分局南屯所接獲張姓被害人報案,稱其女兒(五個月大)於私立華興幼兒園遭虐,當時張姓被害家長雖未提出傷害告訴,第四分局本於權責,於製作相關人等筆錄及調查相關證據後,即依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非告訴乃論)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97條等,於2月18日辦理函送完畢。
此案經移送地檢署後,由肅股檢察官指揮偵辦,為協助勘驗資料、釐清案情,第四分局亦通知相關家屬至分局檢視資料畫面,依檢察官指示事項積極辦理。
補充說明:
1、有關本案於去年(110年2月9日)發生之際,雖當時家屬未提傷害告訴,惟本分局仍依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非告訴乃論)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97條等罪嫌(110年2月18日)辦理函送完畢,因近期有相關新事證提出,本案即由檢察官指揮偵辦並發交本分局積極辦理。
2、另針對質疑民眾報案需要預約一事,該報案人於111年2月20日已至本分局檢視相關影帶畫面,惟因個人因素未完成筆錄;報案人復於2月22日臨時來電約定欲於23日12時30分製作筆錄,當下承辦人員表示該時段未在分局,由於本案影像畫由該承辦人員負責保管及對於案情影像較為了解,故在該承辦人聯繫其職務代理人交付案情重點後,隨即回復報案人,確認於報案人指定時段至分局製作筆錄,惟因這時間差,致報案人認為警方有推諉情事,實屬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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