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最適當是10月23日或前後一周,如果罷免成功,可以在年底前完成立委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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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23 條: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所以,110年8月28日是公投法的法定投票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7 條: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所以,罷免日也有法律規定期間,但沒有法定日期。
本二案原本投票日均為8月28日辦理,因三級疫情未解封,中選會主張延期辦理,同樣都是投票行為,延期理由相同,就該延至相同日期併同投票,而非無理由將二案拆成二個日期辦理。但現在是應該要想辦法把公投提前在10月23日一起辦理這就是江主席要去努力的地方
我上週才跟朋友說刪Q罷免投票時間,最適當是10月23日或前後一周,因為如果罷免成功,可以在年底前完成立委補選。
國民黨應該想辦法用全黨之力,將公投12月16日提前併同辦理,中選會果然也是如是想,認為10月23日是刪Q罷免日,但中選會也傻了,他在月初時將罷免日定在8月28日公投日,但又將公投日延期到年底,現在又將罷免日延到10月23日,二種投票行為,中選會原定在8月28日併辦,但因疫情而延期,卻是延到不同日期分別辦理,這樣延期就犯了邏輯錯誤,無法自圓其說,而跟有無併辦法律依據無涉,因為,也沒有說不可以併辦,而中選會二案原投票日都是同一天,沒有其他佐助理由下,延期也該研製同一日辦理。
中選會就是算計公投日要延期,因為配合民進黨原本對於四個公投案,要下鄉說明行程延宕,還有台灣與美國貿易談判,所以公投一定要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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