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通緝移工闖燈肇事逃逸 警56小時火速查緝到案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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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4月21日8時許接獲報案,西屯區臺灣大道上有輛廂型車駕駛肇事後逃逸,警方組成專案小組追查,火速於56小時內將該名肇逃駕駛查緝到案,並查出其失聯及通緝身分,依法解送歸案並移請臺中地檢署嚴辦。
據了解,陳姓越南籍男移工(85年次)駕駛廂型車行經臺灣大道4段與工業區一路口,由臺灣大道往市區方向行駛,闖紅燈撞上楊姓男騎士(93年次),陳嫌肇事後旋即逃逸。警方獲報到場,除立即將傷者送往臺中榮總治療,立即組成專案小組追緝,發現陳嫌將肇事車輛棄置於南屯區惠中路上後逃逸,經警方持續不斷追查,於23日16時及18時許分別將陳姓肇事駕駛及梅姓男乘客(82年次)查緝到案,發現他們均為越南籍失聯移工,且陳嫌同時為桃園地檢署發布之竊盜與詐欺罪通緝犯,依法解送桃園地檢署歸案,另依肇事逃逸等罪嫌函送臺中地檢署嚴辦;梅男則移送移民署臺中專勤隊收容。
警方呼籲,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務必留在現場報警處理,以維護雙方安全及權益。警方絕不容許不法行為挑戰公權力,秉持除惡務盡,必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維護市民安心的生活環境。
補充罰則:
駕駛陳男:
一、 闖紅燈(53.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 無照駕駛(21.1.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 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肇事後逃逸(62.3及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車主郭男:
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之人駕駛其車輛(21.6):
汽車所有人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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