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為民意代表加薪 淪為劫貧濟富不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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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助理薪資費用是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辦理。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重點之一,是有條件放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機關團體進行交易行為或接受補助,但公職人員、關係人必須在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如果本於利衝法的精神,那麼民意代表助理薪資是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民意代表雇用助理,是否也應該比照公務機關首長與屬員任用必須迴避三等親(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避免任用親人徇私舞弊。
再者,連公開招標知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第1項)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第2項)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勢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第3項)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綜上,運用民脂民膏之民意代表助理每月薪資之聘僱對象更應該受到合理之檢視;雇用家人擔任助理,是掛名?是真的執行助理工作?還是只是為了把錢搬自個家中享受花用呢??
民意代表雇用親友擔任助理,必須受到一定限制,才不枉政府補助民意代表助理薪資費用,提升問政品質美意;如若放縱民意代表可恣意不受規範聘僱助理,該美意與補助目的將蕩然無存,徒浪費公款,為民意代表加薪罷了,淪為劫貧濟富不仁政策。
民意代表雇用助理薪資超過百萬,且薪資補助部分也逾50%(可能是百分之百),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該受補助法人或團體就必須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回覆刪除當然,可以說民意代表是自然人,不是法人或團體。
再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政府法令,民意代表雇用公費助理,應該受到監督,也必須要迴避任用私人,在陽光下接受社會大眾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