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違法裝修出租違建物,政府及民眾應該知道的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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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裝修出租違建物,政府及民眾應該知道的幾件事
一、近來接連又發生的新北市三重區仁華街一棟6樓公寓106年12月傳出火警,造成70歲老翁逃生不及命喪火窟的新聞,是「舊聞」。該公寓不僅6樓是頂樓加蓋違建,該公寓座落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屋主出租套房使用行為,已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且有違反公共安全疑慮,近期將派員進行稽查,要求限期改善,如仍未改善,每戶依《都市計畫法》最高可裁罰30萬。
二、由《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範,合法房屋進行隔間改裝,必須向工務局建造科申請變更使用,一般住宅區隔成出租套房供營利使用,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的規定。改裝的出租套房,如不是供自用,即使建築物所有權人向工務局申請也不會核准。從報章報導,上述案例清查,火災現場頂樓違建是在2007年就被查到並列管在案的舊違建。但礙於執法單位工務局有限的人力, 無法後續追蹤查察,除非有民眾檢舉,一旦查獲頂樓違建有提供出租套房使用情形,都會被列為優先拆除。
三、問題是,地方政府對於這類違章及違法裝修出租問題,一方面要課予房屋稅捐,另方面只能科予限期改善及裁罰卻無法大刀闊斧執行,其實,可能涉及公務員怠於行使公權力而有國家賠償的思考空間!
壹、貪污事件頻頻發生,古往今來就一直存在著也是現今社會十分關注的一項議題,貪污不但破壞了法治精神和社會秩序,甚或危害公眾安全,近年來政府致力於貪污罪的犯罪打擊,為了維持廉政與公務員秩序,在刑法以外特別訂立貪污治罪條例來嚴懲貪污行為,常見的貪污犯罪類型包含圖利罪、賄賂罪及濫用職權罪等。
回覆刪除貳、三種貪污類型與相關貪污治罪條例判例
一、圖利罪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即構成本罪。
1.圖利罪構成要件
(1)具備公務員身分:要構成圖利罪,行為人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否則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處罰。
(2)明知故意:圖利罪僅處罰故意犯,因此在主觀認知上,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是在做不法圖利行為,且明知而故意為之。
(3)違反法令:違反法令的範圍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多種法規、命令及自治條例,屬於廣義的法律概念。在實務上,圖利與便民的區分方式,主要以有無違背法令為判斷。
(4)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圖利罪為結果犯,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外,尚須該公務員圖利對象因而獲得利益,始得成立犯罪;而此所謂「利益」是指足使圖利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務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是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的財產或利益。
2.犯罪態樣
(1)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2)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二、賄賂罪
(一)對於違背/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1.賄賂罪構成要件
要求+期約+收受賄賂(需有對價關係)
(1)要求:請求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的意思表示,只要有一方行為就可以,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
(2)期約:指公務員與對方合意,約定對方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3)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收受」指收取或接受賄賂之行為;「賄賂」係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其他不正當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所要求之利益與其職務行為之間必須存有對價關係,也就是該等利益必須是對於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的相對給付。
2.犯罪態樣
(1)違背職務受賄罪
所謂「違背職務」係指在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及「執行不當」。但「執行不力」不一定違背職務,應視具體個案判斷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受賄罪。
(2)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三、濫用職權罪
一些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犯之罪,以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和收取回扣、舞弊最為典型。
(一)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1.構成要件:
(1) 利用職務機會:指公務員假借其職權所可憑藉機會,或由職務所衍生之機會,或利用其身分,對於該事物產生某種影響。
(2) 施行詐術
(3) 取得財物
2.濫用職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二)收取回扣與浮報舞弊罪
1.構成要件:
(1) 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2) 浮報價額、收取回扣或舞弊(如品質放水等)
2.收取回扣與浮報舞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1項3款罪刑。